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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崔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睢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崔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20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睢县看守所。

睢县人民检察院以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睢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传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8年8月份,睢县X乡X村民程XX因涉嫌盗窃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睢县X乡X村的胡XX(另案处理)告诉程XX的儿子程一X其朋友崔某某有人在省公安厅工作,可以帮忙将程XX放出来。程一X交给胡x元,让胡XX找崔某某帮忙。崔某某答复帮忙,胡XX分三次交给崔某某1800元,崔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找任何人给程XX帮忙,而是将收到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9月份,胡XX听说睢县X乡X村的王XX急于给自己的儿子找工作,便找到王XX说自己的朋友崔某某有人在省公安厅工作,可以给王XX的孩子安排工作,并说找工作需要花钱,跟王XX要了2000元钱。由于程XX被判刑,程一X跟胡XX要钱,胡XX便将向王XX要的2000元给了程一X。后胡XX找到崔某某,要求崔某某给王XX的儿子找工作,并对崔某某说给程XX跑事的那1800元钱不让退了,算是给王XX找工作用的花费。后二人一起找到王XX,崔某某对王XX谎称自己在公安部、公安厅有人,可以帮王XX的儿子安排工作。不久,崔某某打电话给胡XX说自己在郑州,让胡XX向王XX要2000元钱和其儿子的毕业证一并送到郑州。胡XX带着钱和毕业证到郑州后,因崔某某涉嫌他罪被睢县公安局刑拘,没有找到崔某某。2008年12月份王XX在电视上看到崔某某被抓的消息,向胡XX要办事的4000元钱,胡XX便将4000元退还给了王XX。2009年6月份崔某某刑满释放后,对王XX谎称王XX儿子工作的事已办的差不多了,近期能让王XX的儿子上班,再次诈骗王x元钱。公诉机关并以被告人崔某某的供述;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人胡XX、程XX、程一X等人的证言;书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证明等证据印证被告人崔某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提请我院依法对被告人崔某某予以惩处。

被告人崔某某在侦查阶段对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均是有罪供述,当庭仅对诈骗王XX现金1000元的事实予以认可,但对起诉书指控的其他犯罪事实予以否认。庭后被告人崔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通过胡XX的手诈骗程一X现金1800元和诈骗王XX现金2000元未遂的事实均予以认可,并写有认罪书一份。请求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份,睢县X乡X村民程XX因涉嫌盗窃被民权县公安局逮捕,睢县X乡X村的胡XX(另案处理)知道此情况后,找到程XX的儿子程一X告诉程一X,称其朋友崔某某有人在省公安厅工作,可以帮忙将程XX放出来。程一X便交给胡XX现金2000元,让胡XX找崔某某帮忙,胡XX收到现金后找到崔某某让其帮忙,崔某某便答应帮忙。后崔某某以给程XX跑事为名收取胡XX现金1800元,崔某某收到钱后并没有找任何人给程XX帮忙,而是将收到的钱用于个人消费。

2008年9月份,胡XX听说睢县X乡X村的王XX急于给自己的儿子找工作,便找到王XX说自己的朋友崔某某有人在省公安厅工作,可以给王XX的孩子安排工作,并说找工作需要花钱,跟王XX要了2000元钱。由于程XX被判刑,程一X跟胡XX要钱,胡XX便将向王XX要的2000元给了程一X。后胡XX找到崔某某,要求崔某某给王XX的儿子找工作,并对崔某某说给程XX跑事的那1800元钱不让退了,算是给王XX找工作用的花费。后二人一起找到王XX,崔某某对王XX谎称自己在公安部、公安厅有人,可以帮王XX的儿子安排工作。不久,崔某某打电话给胡XX说自己在郑州,让胡XX向王XX要2000元钱和其儿子的毕业证一并送到郑州。胡XX带着钱和毕业证到郑州后,由于崔某某涉嫌其他犯罪被睢县公安局刑拘,没有找到崔某某。2008年12月份王XX在电视上看到崔某某被抓的消息,便向胡XX要办事的4000元钱,胡XX便将4000元退还给了王XX。2009年6月份崔某某刑满释放后,对王XX谎称王XX儿子工作的事已办的差不多了,近期能让王XX的儿子上班,再次诈骗王x元钱,加上手机卡、烟、吃饭等各种消费共计诈骗王x余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崔某某于2010年8月10日、2010年8月11日、2010年8月20日、2010年10月9日、2010年11月22日的五次供述,证明在2008年的4、5月份胡XX找到他说,睢县X乡X村民程XX在民权县羁押,让他想法把程XX给弄出来。过了几天,胡XX分几次给了他1800元,他收到钱后也未给程XX跑事,1800元被他花掉了。2008年9月份,胡XX找到他让他给睢县X乡X村王XX的儿子找工作,后他便与胡XX一起找到王XX,给王XX谎称,“他北京有人,能给王XX的儿子安排工作”。不久,他给胡XX打电话要钱称是给王XX的儿子跑工作,由于他被公安机关抓了起来,钱没有收到。2009年5月份,王XX和胡XX给了他1000元钱,加上其他消费他从王XX处一共得到1300元钱。到现在他也没有给王XX的儿子找到工作,所骗的钱被他花掉了。

2、被害人王XX的陈述,证明在2008年9月份,胡XX告诉他说“自己的朋友崔某某有人在郑州工作,能帮他儿子王一X找工作”。后胡XX和崔某某一起到了他家,崔某某说他哥在公安部上班,王一X的工作能办成,他还安排二人吃饭。过有几天,胡XX找到他要钱,说崔某某去郑州找人得花钱,他便给了胡x元钱。没过多久,胡XX又跟他要2000元钱,并要王一X的照片和毕业证,并说是崔某某要的,他便给了胡x元钱。胡XX和崔某某告诉他王一X的工作已办成了。到了2009年5月份,他和胡XX又给了崔某某现金1000元,加上其他消费他一共给崔某某现金1300余元,给胡XX现金4000元。后来他向胡XX要回现金4000元。到现在他儿子的工作也没有安排成。

3、证人胡XX的证言,证明在2008年4、5月份,他见到崔某某,崔某某告诉他说“他哥在公安部,他侄子也有权”。他便把他朋友程XX被抓的事情告诉了崔某某,崔某某答应帮忙。后他找到程XX的儿子程一X,将见到崔某某的情况告诉了程一X,程一X给了他2000元钱让崔某某给他父亲跑事。后他分三次给了崔某某1800元钱。由于程XX被判刑,程一X向他要钱,他便找崔某某要钱,崔某某告诉他等钱退回来了就给他。到2008年9月份,他听说王XX给自己的儿子找工作,便找到王XX说自己的朋友崔某某有人,可以给王XX的儿子安排工作,向王XX要了2000元钱。他用这2000元钱还了程一X。后他找到崔某某让崔某某给王XX的儿子安排工作,并对崔某某说给程XX跑事的那1800元钱不让退了,算是给王XX找工作用,崔某某便同意了。后他和崔某某一起找到王XX,崔某某谎称自己在公安部、公安厅有人,可以帮王XX的儿子安排工作。王XX还请了他二人吃饭。后来,崔某某说他在郑州,让他跟王XX要2000元钱,并拿着王XX儿子的毕业证送到郑州。他带着钱和毕业证到郑州后,崔某某电话告诉他说“他被睢县公安局给抓起来了”,没有找到崔某某。2008年12月份王XX在电视上看到崔某某被抓的消息,便向他要钱,他便将4000元退还给了王XX。2009年崔某某出来后,给他和王XX打电话,说王XX儿子的工作办的差不多了,让王XX的儿子上班。后他和王XX一起给了崔某某1000元钱。王XX儿子的工作也没有安排成。因为给程XX跑事他给了崔某某1800元加上王XX给崔某某的1000元,后来他找到崔某某让崔某某给他打了2800元的欠条。

4、证人程XX的证言,证明在他判刑出来后,他儿子程一X告诉他,他被抓走后,胡XX找到他儿子说“他有一个姓崔某朋友,能把程XX给弄出来”,他儿子给了胡x元钱,后胡XX把钱还了他儿子。他便找到胡XX,胡XX告诉他钱给姓崔某朋友了。后来他和胡XX找姓崔某要钱的事实。

5、证人程一X的证言,证明在他父亲被抓后,胡XX找到他说能托关系把他父亲给放出来,他给了胡x元,后由于事情没办成,他向胡XX要回2000元的事实。

6、书证--证明、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在佐证本案的事实。

上述证据经过当庭出示、宣读、质证,被告人崔某某当庭对部分证据提出异议,但庭后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予以认可,并写有悔过书一份,被告人崔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相互印证,均能证明被告人崔某某诈骗他人钱财的事实。上述证据取证程序合法,证明内容客观真实,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采信。据此,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崔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崔某某诈骗他人钱财有2000元属于未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诈骗数额,结合量刑规范化的指导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崔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10日起至2011年1月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限判决书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惠

审判员任长瑞

审判员付凯

二O一一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翟晨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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