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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诉郑某离婚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X,女,。

被告郑X,男,。

原告张X诉被告郑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X经本院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应诉,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X诉称,原、被告于1x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x月生育一子郑x。婚初,原、被告感情尚可,被告于2005年11月离家,至今未归。原告认为,被告严重缺乏家庭责任感,不尽丈夫和父亲的义务,其行为严重伤害了原告的感情,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儿子由原告抚养,夫妻共同财产暂不分割。

被告郑X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xx年x月登记结婚,19xx年7月生育一子,取名郑x。被告自2005年11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2007年12月原告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宣告被告失踪。本院经审查,于20xx年x月作出判决,宣告郑X为失踪人;指定张X为失踪人的财产代管人。现原告以诉称中的理由起诉来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暂不主张抚养费;一些家用电器暂由原告保管使用;双方无共同的存款及债权债务。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仍未到庭参加诉讼,致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主婚姻,但被告离家后,未承担起夫妻义务和家庭责任,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现原告要求离婚,子女随原告共同生活,应予准许。因被告未到庭,无法查明夫妻共同财产,今后若有争议,可由当事人另行协商或诉讼。被告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判。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张X与被告郑X离婚;

二、双方所生之子郑x随原告张X共同生活。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0元,由原告张X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孙美华

审判员冯芳芳

代理审判员李孝民

书记员张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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