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
法定代理人陈某乙。
法定代理人许某某。
委托代理人庞亚杰,河南凤苑(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商丘市妇幼保健院。住所地:商丘市梁园区X路。
法定代表人李某,职务院长。
委托代理人刘继光,河南华豫(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陈某甲与被上诉人商丘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陈某甲于2010年5月12日向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院经审理,于2010年7月21日作出(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陈某甲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陈某甲的法定代理人陈某乙、许某某及委托代理人庞亚杰,被上诉人商丘市妇幼保健院的委托代理人刘继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2010)商梁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振明
审判员林廷武
审判员许某敏
二0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周克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