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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与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审反诉原告)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X路X号牡丹科技大厦X室。

法定代表人何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王汉义,北京市腾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鲍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执行总裁,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原审反诉被告)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街X号中国联通大厦X层。

法定代表人左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淮扬,北京市京国(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彭瑾,北京市京国(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09)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09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本调解书生效之日,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给付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技术服务费三十万元;

二、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和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彼此不再追究任何某任。

上述调解协议内容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一审本诉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八百元(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已交纳),由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直接支付被上诉人联通宽带在线有限公司);一审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千一百二十五元,由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一万一千元,减半收取五千五百元,由上诉人神州通信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彭文毅

审判员苏杭

代理审判员蒋利玮

二О一О年三月五日

书记员瞿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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