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廖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被告喻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本院于201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廖某某与被告喻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李夯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某某诉称:被告喻某某为建养猪场向原告购买红砖共计价款x元,除陆续给付原告x元外,余款x元拖欠至今未付。故此,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喻某某立即给付原告货款x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喻某某口头辩称,被告欠原告款x元是实,只因经济困难而未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告喻某某给付原告廖某某红砖货款人民币x元,于2010年11月30日前给付5000元,于2011年1月28日前给付5000元,余款3800元于2011年3月31日前给付清。被告喻某某如未按上述期限和数额履行付款义务,从逾期之次日起,原告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对被告喻某某所欠原告本案全部货款一次性强制执行完毕。
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喻某某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李夯
二0一0年十月二十八日
代理书记员陈海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