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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x诉上海x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原告卫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委托代理人韩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徐x,上海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x工具有限公司,注册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赵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袁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x路x号x室。

案由:劳动合同纠纷

原告卫x与被告上海x工具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09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被告:1、按照处置方案支付原告自2009年2月起每月生活费人民币500元并承担原告相应的社会保险,至原告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止;2、支付原告加班费41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卫x与被告上海x工具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于2009年3月10日解除;

二、被告上海x工具有限公司应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卫xx元;

三、原、被告双方别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卫x负担,免予收取。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陆菁

审判员董鹏

代理审判员芮萍

书记员刘佳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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