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姚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审判员:彭忠光
二OO九年七月十六日
书记员:谭正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