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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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甲,男,X年X月X日生于(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乙,男,X年X月X日生于信阳市X镇,汉族,初中文化,农民。

委托代理人王某、孔某,河南申威(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吕某,男,X年X月X日出生于(略),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安钢集团信钢公司职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逮捕。

辩护人陈某某,河南冠南(略)事务所(略)。

辩护人李某丙,河南言理(略)事务所(略)。

被告人吕某故意伤害一案,由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于2010年5月13日以信平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向某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甲、占某乙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欣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甲、占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孔某、王某、被告人吕某及其辩护人陈某某、李某丙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2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吕某和其战友王某某酒后在(略)建设路新天地KTV唱歌时,因琐事与同在该KTV唱歌的向某丁等人发生争执,继尔厮打,后被新天地KTV的业主杨某某劝止。向某丁等人离开后,被告人吕某误认为到KTV唱歌的被害人占某乙、向某甲是刚与其发生厮打的向某丁等人,隧持刀分别将向某甲、占某乙二人刺伤。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向某甲、占某乙伤情为重伤。并提供被告人吕某供述,被害人占某乙、向某甲陈某,证人王某某、向某丁、杨某某等人证言,户籍证明、抓获经过、鉴定结论、DNA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认为被告人吕某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请依法判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甲、占某乙诉称,2009年12月30日23日许,在明港新天地KTV,被告人吕某持刀将其刺伤,分别要求被告人吕某赔偿各项经济损失x.28元、x.03元。并提供了相关票据和伤残等级司法鉴定书等。

被告人吕某辩称,没有用刀刺伤向某甲、占某乙,也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辩护人陈某某、李某丙的辩护意见,本案中被告人口供自始自终没有关于被告人伤害受害人的供述,本案缺失重要物证“刀”,被害人所受的伤是刀伤,被告人的衣服也有刀刺破痕迹,说明被告人之外另有人带有刀,被告人在新天地KTV门口被打倒在地,没有证据证明被告人起身后又打受害人或其他人;辨认笔录有瑕疵,第一次对人进行辨认时,经受害人辨认,受害人所指的伤害他们的人是别人并不是被告人,在对照片进行辨认时,仅将被告人一人的照片放在辨认的照片中,而没有将当时在场的其他人的照片放在其中,公安机关先入为主,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不能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30日晚23时许,被告人吕某与其战友王某某二人酒后在明港镇新天地KTV酒吧中因不满唱歌等候时间过长,随意摔打啤酒瓶,酒瓶碎屑溅到同在KTV唱歌的向某丁身上,向某丁便对其二人说:“要是喝晕了,想闹就回家闹”。随后,双方走出歌厅发生争执,被告人吕某与向某丁及其同事胡某、胡某某、胡某涛、陆勇发生厮打,在厮打过程中,被告人吕某被向某丁及其同事打倒在地。后新天地KTV酒吧店主杨某某打110报警后,向某丁及其同事逃离现场。之后,被害人占某乙、向某甲骑摩托车应向某丁的邀请赶到新天地KTV酒吧欲唱歌时,与吕某相遇,吕某持刀分别将向某甲、占某乙刺伤。经信阳市公安局刑事科学研究所鉴定:向某甲、占某某损伤程度均为重伤。受伤后,被害人向某甲于2009年12月31日入信阳市信钢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月18日出院,最后诊断为:创伤性失血性休克;左胸开放性损伤;左肺破裂伤,左侧血气胸,左耳廓软组织锐器伤等。先后花医疗费x.28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向某甲左肺破裂修补及左叶间胸膜肥厚,伤残等级为IX级伤残;被害人占某乙于2009年12月31日入信阳市平桥区中医院住院治疗,于2010年1月29日出院,最后诊断为:失血性休克,左面神经不全性损伤,右肱静脉断,肱动脉分支断裂,右正中神经伴行动静脉断裂,右上臂软组织挫裂伤,左面部软组织挫裂伤。治疗花医疗费x.03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酌定600元。经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占某乙左面神经不全性损伤致不全性面瘫,伤残等级评为X级伤残。被害人向某甲、占某乙出院医生均建议全休二个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的相关数据,占某某经济损失为:医疗费x.03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误工费89天×13.17元/天=1172.13元、护理费29天×13.17元/天=381.93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10%=9613.90元,合计x.99元。向某甲的经济损失为:医疗费x.28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89天×13.17元/天=1027.26元、护理费18天×13.17元/天=237.06元,营养费180元,残疾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20%=x.80元,合计x.40元。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供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向某甲的陈某,(2009年1月5日08时52分至09时36分),2009年12月30日晚上十点多钟,向某丁(系其堂兄)打电话让我去“新天地KTV”喝酒,我骑摩托车带着占某乙刚到新天地KTV门前,我俩刚从摩托车上下来,门口的一个年轻孩拿个刀对我左胸就是一刀,我和占某乙就拳打脚踢的打那个年轻孩,年轻孩就用手中的刀砍我们,打的有一、二分钟占某乙捂着脸对我说:“赶紧走”!于是我就骑着摩托车带着占某乙回到金色年华酒店,那年青孩也没追我们。后酒店老板娘打120救护车把我送到信钢医院。那个年轻孩二十多岁,瘦高个,短发,我再见到他可以认出来。

2、被害人占某乙陈某(2010年1月5日10时25分至11时20分),2009年12月30日夜里,我玩伴向某甲说,他玩伴打电话让他出去喝酒玩,然后,他骑着摩托车带着我就到了新天地门前,一下摩托车发现新天地门前躺着个人,我先下的摩托车,看了一下躺在地上的那个人,当时有很多人站在新天地的门口,我一看站了那么多人,也喝不了酒,就说走,我刚坐到摩托车上面,就过来一个穿皮夹克的男的拉着我,把我的袖子拉了一个比较长的口子,穿皮夹克的人就说你别走,我报警了,后来我看那个人喝醉了,就对“小五”(向某甲)说:麻利,咱们快走。小五就发动了车,穿皮夹克的男的就上去打了我一拳,我当时不知道他手里拿的有刀,结果我的脸上就被穿皮夹克的人划伤了。我胳膊上的伤是穿皮夹克的人拉我时造成的。当时门口站着的有几个人,动手的只有那个穿皮夹克的人。他瘦瘦的,个子有1米7多,比我高点,头发短短的。

2010年11月12日19时11分至19时49分陈某,我们下车后,我看见建设路靠花坛边上躺一个人,我和向某甲就上前去看一看是谁,走近一看不认识,我就对向某甲说“走”。向某甲就发动车要走,一个瘦高个的男子上来拉住我说:“你别走,我报警了!”我催向某甲说“赶紧走!”他加上油门走,那人仍拉住不让走,我一看右臂上方的衣服烂了,像是刀划的(当时没感觉到疼),向某甲就从车上下来打那男的,他还手,我就上去和向某甲一起打那男的,打的有一、二分钟,我感觉脸上挨刀了,捂住脸对小武说“小武快走!”他就骑着摩托车把我带走了。

3、证人王某某证言,2009年12月30日23时30分左右,我和战友吕某喝完酒后到新天地KTV去唱歌,我俩去后要了几瓶啤酒,点了几首歌,我俩喝了一会儿啤酒,仍然轮不到我们唱歌,我就在卡座里叫服务员,问她为何还轮不到我们唱歌,她过来说一句话,我也没听清,这时我的手碰到了桌子上的一瓶啤酒,那瓶啤酒掉在地上,瓶碎了。老板娘杨某某过来问咋回事,问我们为啥摔酒瓶,她身后跟着两个男孩(二十来岁),我给老板娘道了歉说“不好意思,不是有意的”。说完我往吧台上放了100元钱就出了大门往外走,我战友吕某走在前面,我一出门就看到七、八个对我战友拳打脚踢,老板娘杨某俊也在外面,我俩就赶去劝架,他们不听,把我战友吕某打倒在地。我就用手机打110报警没拨出去号。不知什么东西从什么方向某在我的头上,当时顺头往面部流血。我忙用手擦脸上的血,由于流血量大,糊着我的眼睛,什么也看不清了,不知是谁打的110报警了,老板娘杨某某把我送到铁合金医院抢救。

4、证人向某丁的证言(2010年1月5日15时22分至15时56分),证实2009年12月30日是我以前的一个同事胡某某的生日,晚上我和以前电子厂的同事陆勇、贾某(女)、李某如(女)以及胡某的朋友(男孩)给胡某某祝贺生日,晚饭后(22时多钟)到“新天地”唱歌,我们在一楼最里面一桌的X号桌坐下,我们要了一箱啤酒,水果等之后就开始唱歌,我们唱了六首歌曲后,我就想到外面看一下我弟向某甲过来了吗(因当晚九点多钟我约过他过来唱歌),刚走酒吧门前,一个瘦点的年轻孩(二十多岁,高高的个,穿个夹克,连摔两、三瓶酒)当时酒溅到了我身上,我就对他说“你要闹就回家闹,你喝酒了!”这时老板也过来劝他还对他说“你要摔我给你弄一箱啤酒,你到外面摔!”他没有哼声。然后我就出来了,他跟了出来,与他在一起的另一瘦点的年轻人就问我“刚才是你说我啵”我说:“是的”。他上前就朝我肚子跺了一脚,我没有还手,他又上前卡住我的脖子,我把他甩开了,那个胖胖的男的上前拉住我说“你别仗着年轻,我的玩伴当过兵,你们打不过他!”我说“我没有仗着自己年轻!”那年轻孩就走了,临走时说了一句:“我到金爵去。”这时我们玩伴胡某就出来了,过的有四、五分钟那瘦瘦的年青人就从南边过来了,他到我们面前二话不说就朝胡某的肚子踢一脚,胡某还手,他俩就打了起来,紧接着我的另外几个玩伴都出来了,胡某及其玩伴、胡某某、陆勇四个人就打那个瘦瘦的年轻人,胖胖的那男的在旁边劝架(没有动手),这时我的女朋友贾某壬就把我拉到店里面出去了,过的有五、六分钟后,我从店里出来那胖胖的年青人就被打倒在地,瘦瘦的年青人不知到哪去了。店里女服务员说“那年青孩去拿东西去了,你们赶快走。”老板娘也劝我们:“你们赶快走,打110报警了”。于是,我们几个就一起走了,我们回的途中,胡某告诉我们那瘦瘦的年青人身上带的有刀。

2010年1月8日17时47分至19时10分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夜里是同事胡某海的生日,在钢厂对面“福星”酒楼吃完饭后,我和厂里同事胡某某、胡某、陆勇、贾某、李某如及胡某的一个朋友到建设路新天地KTV酒吧玩。当时我们坐在大厅最里面的一桌,我给堂弟向某甲打电话让他过来玩。过了一会儿,我就到门口去看看他过来没有。当我走到靠门口一桌面前时,一个瘦子在位置上坐着往地上摔一个啤酒瓶,瓶里有酒,酒沫溅到我的身上。我对瘦子说:“想干啥要是喝晕了,想闹就回家闹”。瘦子当时也没有回话。我走到门外抽了一支烟,瘦子和胖子两人出来,瘦子问:“刚才是谁说我”我说:“我说的。”然后他往我肚子上跺了一脚,我按住他的脚,一使劲,把他给绊倒了。他站起来,用右手掐我的脖子,我就使劲甩开他的手。这时胡某、胡某某出来了,加上那个胖子,三人把我们给拉开了。拉开之后,瘦子对胖子说了一句:“我去看他们走了没有。”然后往南走,进到不远处的“金爵”KTV里面。过了有四、五分钟,瘦子一个回来了,对胖子说了一句:“他们走了。”等赶到我面前,跑起来就往胡某的肚子踹了一脚。我们五个男的就开始围着瘦子打,胖子在旁边站着,没有动手也没有拉架。胡某喊了一声:“拿酒瓶!”我和胡某及其玩伴就回到大厅,一人拿一个酒瓶,这时胡某对我说:“你看见没有,那俩人拿有刀。”这时贾某壬把我拉住了,不让我出去,胡某及其玩伴拿着酒瓶冲出去了。过了一会儿,我走到门口,看见有一个人趴在地上(天黑,没看清是胖子还是瘦子),胡某、胡某某、陆勇,胡某的玩伴还在用脚踢趴在地上的那个人。这时老板娘给胡某某说:“打110了,你们赶紧走。”我就赶紧过去拉胡某他们走,这时胡某往地上指:“那,看见没。”我往地上看,看见地上那个人脸朝下趴着,右手拿着一把三十多公分长的水果刀。我们七个人往南跑到一个过道里,顺着过道,跑到一个水沟旁边。然后我们几个人坐那里说话,一直到凌晨一点多才分开。当时离开的时候,我看见有一辆摩托车过来,上面有两个人,后来知道有一人是我的堂弟向某甲。

2010年1月12日16时40分至17时23分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晚23时许我们在新天地KTV唱歌,我出来看看我弟向某甲及他的玩伴来了没有,走到门口与KTV的一胖一瘦两个男青年发生纠纷,出门后引起打架,那瘦的用脚跺我,我把他扳倒在地,等一会儿KTV中我的玩伴出来了,其中有一个玩伴,不知是谁说那胖的手里掂的有刀,让我们都回KTV里拿啤酒瓶,我没看到刀,也就赶快回去拿酒瓶去了,他们几个拿了酒瓶后就出来了,我拿酒瓶后贾某壬拉着我,我出来后那瘦高个已被打倒在地,我说他们已打110报了警,咱们赶快走,这时胡某说那瘦高个手里有刀,我就顺便看一眼,他手里有一把水果刀,看后我们都走了。

5、证人李某戊的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是我的同事胡某某的生日,我厂的几个同事陆勇、胡某、向某丁、贾某壬和胡某某的一个玩伴胡某涛在明港“福星酒楼”祝贺完生日后,于晚22点多钟到明港新天地KTV消费,期间我上了一趟卫生间,出来后发现座位上没有人了。于是我就到外面去看,走到门口我看见陆勇、胡某、向某丁、胡某某、胡某涛在建设路上正在拳打脚踢地上那个男的,紧接着向某丁到KTV拿了一个酒瓶,被他女朋友拦住了。然后我就听胡某说了一句“报警了,赶快跑!”我们正准备走时,我看到又有两个人骑一辆摩托车来了,然后我们七个人顺着新天地KTV向某走了,以后的事我就不知道了。

6、证人贾某己证言,证实我和向某丁、胡某某、一个女孩,还有二个男孩在明港镇X路新天地KTV酒吧唱歌,不知什么时候,我见当时在大厅的人都站了起来,那酒吧外边很热闹,我和那个女孩到门口看看,见向某丁、胡某某及我们卡座的另外三个男孩正在建设路花坛边上正在对一个男的拳打脚踢,那男的被打倒在地。新天地KTV酒吧的女老板和服务员在拉架,我上前将向某丁拉回酒吧内坐在我们卡座里。酒吧里的女老板打电话报警,胡某某他们到酒吧里喊我们走,我们就一起出酒吧门往北走了。

7、证人胡某某的证言(2010年1月12日15时26分至15时59分),证实2009年12月30日是我的生日,当晚胡某、胡某涛、向某丁、陆勇、李某戊、贾某壬六人在明港镇韦达小区福星酒楼给我祝贺生日。饭后,我约他们六人到明港镇X路新天地KTV中唱歌,我们大约在晚十点多钟赶到的。老板娘把我们安排在里面的X号桌位上,过的有几十分钟后,我看到一号桌有人在摔酒瓶,紧接着我就看见向某丁在吧台附近的X号桌旁对那两个男的说了一句:“想闹回家闹去!”当时老板娘在旁边劝。过了几分钟,不见向某丁回来,胡某和我就到门口看咋回事。在门口看见,X号桌上的两个男的和向某丁在门口外其中瘦点的男的用手掐住向某丁的脖子,胡某和我们及X号桌上胖点的那个男的就上前把他俩劝开了,劝开后,我看见瘦子向某方的“金爵KTV方向某了,他们还没进来,我、陆勇、胡某涛三人陆续出来,出来后,看见瘦的男的用脚跺向某丁,向某丁按住他的腿把他扳倒在地上,于是我们五个人一起上去打那瘦瘦的男的。后听老板娘说:“报警了。”我们几个人就跑走了。跑之前胡某说:“他们有刀!”我看见瘦男的手中拿了一把二、三十公分长的刀。开始的时候我看见胖点的男的手中拿一把水果刀。

8、证人周某庚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晚上,我一直在酒吧里忙,零点左右,过来了两个客人,看样子有点晕晕的,酒喝多了,进来之后他俩坐在进门的第一座上,他俩要了一些啤酒,点了几首歌,在等歌的过程,他们问我点的歌咋还没有轮到,我给他俩解释说:“今天人多,稍等一会儿!”他们就不高兴,其中一人拿起一个啤酒瓶往吧台前面的地上砸去,把酒瓶给砸碎了。我们赶紧把地收拾了一下,不一会儿,不知道他们是谁又朝吧台前的地上砸了一个杯子,后来听老板娘说有几个年轻孩看不惯,问老板娘咋回事,老板娘说没事。过了一会儿,听到刚才那两个男的被人给打了,送往医院去了。其它的事情就不知道了。

9、证人罗某辛证言,证实2009年12月30日23时许新天地KTV隔壁的邻居喷绘花园的男老板领着一个30来岁的男士到新天地KTV唱歌,他俩都已喝了不少酒,进去后看到门南侧有空座,他们就坐在那儿,老板娘杨某认识他,就忙上去给他打招呼,顺便给他俩上了五瓶啤酒,接着他领的那男士到吧台点了一首歌,等唱两首歌后那老板叫服务员周某癸到他俩跟前,我也没听到说啥,周某癸到我跟前问我啥时间轮到他俩唱歌,我告知周某癸他们歌已经唱完了,因为他俩只点了一首歌,2-3分钟后有个男孩到吧台点歌,在这时,喷绘花园老板座位上的啤酒啪地一声摔在地上,啤酒溅在点歌的男孩身上,男孩问他俩咋回事,见他俩喝多了就没理他回到自己的座位,老板娘杨某也过去问咋回事,他俩说为啥没放他们的歌老板娘杨某就解释劝说,又过2-3分钟又一瓶啤酒摔在他俩座位地上,紧接着又摔了一个杯子,然后杨某就上去把他俩劝走,那老板拿了一百元结账,结完帐他俩一起走出大门,大约有一分钟左右刚才点歌那座位的另一个男孩出去了,事前已出去一个接电话的男孩,五分钟后他们一起的一个男孩回来,一开门我就听到外面有人打架,因吧台有钱我就没敢离开,就喊老板娘说外面有人打架,她出去后进来说:丹丹,快报警,电话号码是x。我马上打电话报警,民警及时赶到,把那老板送到铁合金厂医院。外面怎么打的我一点也没看到。

10、证人杨某某的证言(2009年12月3日02时19分至02时49分),证实2009年12月30日22时许,王某某和他一玩伴叫什么强的人到我酒吧一楼大厅,去后要了五瓶啤酒,两盘瓜子,然后坐在第一个卡座里,这俩人去时就已经喝酒了,过了一会,王某某俩人开始摔酒瓶,不知是谁摔的,我让服务员周某癸赶快去扫一扫,又过了一会儿,他俩又摔了一瓶酒在地,周某癸去问啥原因王某某说:“我们点的歌为啥没有播放”周某癸说:“大厅里人多,大家要轮流唱”。他俩不说话,一直低着头,后来又摔了一瓶酒,摔了之后最后一排的几个年轻孩就到他俩座位上问事,谁知他们一块都出去了,后第五座的人都往外跑,我感到情况不对,就出酒吧门看,一看双方有七、八个人打架,王某某头已经冒血了,我就用手机报警打“110”,并向某架的人群说:“别打了,我报警啊!”几个年轻孩听到后都跑了,我就领着王某某及他玩伴到铁合金医院。

2010年1月6日13时01分至13时48分证实,2009年12月30日晚22时许,我店来了五个男孩,两个女孩,我把他们安排在里面的X号桌上,过了约一个小时,王某某和吕某过来,我把他们安排在店里靠门的X号座,他俩点子五瓶啤酒就坐下来喝啤酒,他俩合唱了一首歌后话筒就交给X号桌的几个小孩唱,唱到第二首歌时,吕某拿起一瓶酒啪的一声摔在地上,服务员赶快上前问咋回事,他说:“咋还没轮到我的歌,咋不给我唱歌!”我过去解释说:“大厅唱歌就一首首的轮流唱歌。”过的有几分钟,他又摔了一只茶杯,紧接着又摔了一满瓶酒,这时正巧X号桌的一个男孩正好走到吧台跟前,啤酒溅到男孩的身上。男孩就问我:“咋回事”我说:“没事,他喝晕了!”吕某听到后就从座位上站起来,看起来要打人,我忙劝王某某和吕某:“你们喝晕了,赶紧走!”X号桌上的男孩就到门外边去了,吕某和王某某也出去了。紧接着听到外面有人打架的声音,继而X号桌上的那男孩就进门对X号桌上的男孩说:“有人打我了”!X号桌上的五个男孩就出来和吕某对打,吕某被打倒在地,王某某一直在旁边拉架,我忙慌说:“别打了,报警了!”X号桌上的几个年轻人就走了,我把吕某从地上扶起,吕某和王某某就正南走了。当时就看见吕某的鼻子流血了,王某某及对方身上都没有见伤。又过了约有五、六分钟,我又听到外面喊了一声:“外面又打起来了!”我到门口一看,我见店的南边王某某用双手捂住头,满脸是血,吕某和另外两年青人在打架,路上还有一辆踏板摩托车,车轮子还在转。我急忙回店中打电话报警,出来后我就看见王某某、吕某在我店门前,王某某满头是血,于是我和吕某一起将王某某送到铁合金医院了。

2010年1月11日49分至1月11日17时49分的证言,……X号桌座的男孩都出来了围着王某某的战友就打,拳打脚踢一直将王某某的战友打倒在地。我和王某某上前拉架,而且我对他们说我报警了。这几个小男孩和他们带的小女孩都跑了。我见王某某的战友躺在地上,鼻子被打冒血了,我就上前将王某某的战友拉起来,我就劝他们回家。他们俩一块往南金爵KTV方向某,当我回到酒吧约有10分钟左右,我又听到外边很吵,我又出门看看,发现我酒吧南面变压器下面(离我酒吧有50米左右的地方,又加上路灯也灭了,我看的不是很清楚),有几个人还有那厮打,他们打架的地方北边离我酒吧有10米左右的还有一辆踏板摩托车倒在路边,摩托车的车轮还在转。我看不清是谁和谁在厮打,更没有看到他们是用什么东西打,王某某捂着头向某酒吧方向某。我赶紧回吧台打电话报警,等我出酒吧门时,我发现王某某满脸都是血,王某某战友在后面跟前,他的鼻子在淌血,手上也是血,我赶紧扶着王某某到对面的铁合金医院包扎。随后,铁西派出所的民警赶到医院。当时铁西派出所的民警正在问我情况,我们又听到医院楼下喊救命的,说是又一个打架砍伤的人,血快流完了。随后,我和王某某的战友就跟着派出所的警察到铁西派出所接受调查了。

2010年3月15日19时48分至20时48分的证言,证实X号桌上几个一听说我报警了都吓跑了,王某某和吕某我把他俩劝走了。他们向某爵KTV方向某了。估计过的有十来分钟,我听到外面有人在喊又打起来了,我推开门一看,王某某一头血,流的满脸都是,吕某和两个年青孩正在打,当时打的很乱,至于用什么打的,我没有看清。

2010年5月4日17时48分至18时24分的证言,证实我只看见吕某和另外两个年青人在打,两个年青人,我认识其中一个,他是双胞胎中的一个小的,当时打架时还不知道他叫什么名字,后来知道他叫向某甲,另外一个我不认识。

11、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占某乙、向某甲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占某乙、向某甲的伤均系锐器伤,损伤程度属重伤。

12、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DNA检验报告,检验意见:(1)送检钢管上一端的血迹为占某乙所留的机率大于99.9%;(2)送检吕某夹克上在胸前血迹为王某某所留的机率大于99.9%;左上臂处血迹为占某乙所留的机率大于99.9%。

13、信阳浩然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司法鉴定意见,占某乙面神经不全性损伤不全性面瘫,伤残等级评X级伤残;向某甲左肺破裂修补及左叶间胸膜肥厚,伤残等级评IX级伤残。

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吕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15、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吕某于2010年1月7日在信钢公司将其抓获。

16、破案经过,证实该案侦破,抓获被告人的情况。

17、被害人占某乙伤情诊断证明,住院病历及相关票据,证明被害人占某乙伤情及治疗花费。

18、被害人向某甲出院证及相关票据,证明被害人向某甲伤情及治疗鉴定等花费。

19、占某乙辨认笔录,经辨认占某乙指出吕某就是当天持刀刺他的人。

20、向某甲辨认笔录,经辨认向某甲指出吕某就是当天持刀刺他的人。

21、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10年1月6日办案民警在被告人吕某家中扣押其案发当晚所穿衣服。

22、被告人吕某的供述,2009年12月31日10时10分至11时20分的口供,昨天晚上10点左右,我和战友王某某在外面喝完酒吃完饭就到建设路新天地KTV酒吧唱歌,点了歌之后,等了好长时间,还没轮到我们唱歌,我喝晕了,躺在座位上,这时突然听见一个酒瓶破碎的声音,我就慌忙的坐起来,看到王某某生气地想找老板娘,问他点的歌咋还没有轮到他唱,这时过来了三、四个年轻孩,问王某某“咋了,想干啥”我也摔了一个啤酒瓶,老板娘看形势不对,就怪我不该砸啤酒瓶。这时,王某某被两个年轻孩叫走了,看见门口有两、三个在打一个人,我喝醉了,看见那个穿黑衣服的人有点像王某某,我就上前对其中一个人的后背踢了一脚,这时过来了四、五个人把我按倒在地,我就用双手抱着头,感觉有人用脚对我全身乱踢,鼻子也被踢的流血了,等我清醒一点的时候,王某某一个手捂着头,一个手拽着我说:“我的头被别人打开了,赶紧报警!”我就和老板娘一块往铁合金医院送。

2009年12月31日01时30分至02时10分的口供,……到了新天地之后,王某某和我都点了几首歌,老板给掂来的有十多瓶啤酒放在了那里,我们一个人喝了两杯,之后,王某某说都唱了两遍了咋还轮不上俺,女老板说:你来的晚还没轮到你呢,对不起!也不知道咋搞的,我们把酒瓶碰倒了。停了一会儿,过来几个小孩,让我们出去,王某某先出去了,接着我也出去了,我看见王某某在挨打,我就过去抱着王某某的腿,不知道怎么搞的,那帮人分一伙人过来都打我,王某某看有人打他就正南跑了,我被打后蹲在地上,等我起来,王某某已经从南边过来,并对我说,快打电话报警,尔后我们一起就到了铁合金医院。

2010年1月21日16时至16时29分的口供,……2009年12月30日晚上,我骑着自己摩托车带着王某某就到了新天地KTV,我俩在挨着门边的桌位上坐下,点了几首歌,王某某喊老板,喊了好长时间老板才过来,老板刚走到我们桌前酒瓶掉在地上烂一个(不知是海涛摔的,还是碰的),紧接着老板身后过来几个年青孩,我当时被人拽出来摁在地上拳打脚踢,我很快就晕了,醒来后,我发现自己趴在新天地门前靠花坛的马路上,我站起来后王某某喊我:“吕某,吕某,我的头被打烂了,赶紧报警!”我掏出手机报警了,我就和老板将王某某送到医院了。

针对上述事实和证据,被告人吕某辩称其没有用刀刺伤向某甲及其辩护人辩称本案中没有被告人供述其刺伤受害人,缺失重要物证“刀”,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吕某起身后又打受害人,辨认笔录仅将被告一人的照片放在其中,而没有将当时在场的其他人的照片放在其中,公安机关先入为主,证人杨某某的证言,前后矛盾,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判决被告人无罪的意见,经查,本案虽然没有被告人吕某供述用刀刺伤向某甲、占某某口供,但有被害人向某甲、占某某陈某及辨认笔录,且有证人王某某、向某丁、李某戊、贾某壬、胡某某、周某癸、罗某某、杨某某的证言及DNA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2009年12月30日晚明港新天地KTV酒吧因被告人吕某及其战友王某某摔啤酒瓶与向某丁等人发生纠纷,继尔厮打,在厮打中,杨某某报警,后向某丁等人逃离现场。之后,吕某与向某甲、占某乙发生厮打,吕某将向某甲、占某乙刺伤。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形成证据链,且证据来源合法,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没有提供相反的任何证据,故被告人吕某的辩解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本案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二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充分,罪名成立。因被告人吕某的伤害行为给被害人占某乙、向某甲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予以赔偿,但应依照法律及相关规定予以合理确定,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不合理的部分不予支持。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二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吕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二、被告人吕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乙医疗费x.03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90元、误工费89天×13.17元/天=1172.13元、护理费29天×13.17元/天=381.93元,营养费450元,残疾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10%=9613.90元,合计x.99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三、被告人吕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某甲医疗费x.28元、鉴定费600元、交通费6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元、误工费89天×13.17元/天=1027.26元、护理费18天×13.17元/天=237.06元,营养费180元,残疾赔偿金4806.95元/年×20年×20%=x.80元,合计x.4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四、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占某乙、向某甲的其它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月7日起至2016年1月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某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万文

人民陪审员马旭

人民陪审员潘明荣

二零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彭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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