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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男。因故意伤害于2009年10月26日被驻马店市公安局驿城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同年11月4日被该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0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10年9月30日被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2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以驻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于君莉、被告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6日7时许,被告人李某到被害人高某某在驻马店市驿城区前王庄的租房处,因感情纠纷与高某某发生争吵,李某朝高某某左面部打两巴掌,致高某某左耳鼓膜穿孔。经鉴定,被害人高某某损伤构成轻伤。案发后,被告人李某向被害人高某某赔偿经济损失2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陈述、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犯罪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其对被害人已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可作为酌定从轻量刑的情节予以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梁中和

审判员王辉

审判员殷长河

二0一一年一月十四日

书记员郭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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