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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诈骗罪,2010年2月3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2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11月19日至2010年元月份,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帮助推销香烟为由,多次从西平县城何某超市骗走45条红双喜香烟、10条黄某楼香烟、23条帝豪香烟,然后以低价卖出,所得钱款用于赌博及偿还赌博欠款。经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评估,被骗香烟价值6298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何某某陈述、证人郭某某、谢某某证言,西平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结论,书证:抓获经过,欠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和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应予支持。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积极退赃,在量刑时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2月3日起至2010年6月2日止。)

二、追缴被告人非法所得629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洋

二O一O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谢某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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