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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宜民二初字第162号原告宜章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渡信用社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

原告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渡信用社,住所地宜章县X镇。

负责人谭某某,该社主任。

被告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渡信用社与被告吴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章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白石渡信用社既未在指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邓国军

二00九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戴松林

附有关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关于当事人未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后果当事人逾期不按照《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并且没有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或者申请司法救助未获批准,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仍未交纳案件受理费或者申请费的,由人民法院依法按照当事人自动撤诉或者撤回申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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