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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平洋人寿南阳中心支公司与关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代表人宋某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党某某,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关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与被上诉人关某某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6)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6)邓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680元,退还上诉人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邦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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