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生于1955年4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1979年12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生于1978年2月。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某丁,男,生于1941年5月。
上诉人杜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杜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志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杜某甲。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