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杜某甲与王某乙、王某丙、杜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甲,男,生于1955年4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男,生于1979年12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女,生于1978年2月。

二被上诉人委托代理人董志三,河南雷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杜某丁,男,生于1941年5月。

上诉人杜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乙、王某丙、原审被告杜某丁为继承纠纷一案,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09)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杜某甲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杜某甲、被上诉人王某乙、二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董志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邓州市人民法院(2009)邓法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邓州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退还上诉人杜某甲。

审判长许金坡

审判员王某跃

审判员李舸

二○一一年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徐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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