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冀某某与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朱广晓,河南新动力(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

法定代表人林某某,该院院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该院骨科医生。

委托代理人魏武,河南大统(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冀某某与上诉人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下称南阳一附院)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15日作出(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宣判后,冀某某与南阳一附院均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冀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朱广晓到庭参加了诉讼,上诉人南阳一附院委托代理人陈某某、魏武到庭参加了诉讼。

冀某某上诉后,向本院申请缓交二审诉讼费,经本院批准缓交至二审裁判前。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审程序不妥,实体处理不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2009)宛龙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诉讼费4530元退回南阳医学高等专科学校第一附属医院。冀某某应当交纳的二审诉讼费不再交纳。

审判长薛正宽

审判员窦丁平

审判员郑永昌

二0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张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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