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XX(当事人信息略)。
原告唐某(当事人信息略)。
被告黄XX(当事人信息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何XX、唐某与被告黄XX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何XX、唐某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扣押黄XX所有的湘x比亚迪轿车一辆。
本院认为原告何XX、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告黄XX所有湘x比亚迪轿车一辆,扣押期间任何人不得处分该车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审判长李陶平
审判员肖成忠
审判员雷春燕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李学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