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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史某某,曾用名史X,男,26岁。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0年11月26日立案。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附带民事诉讼经本院院长批准延长审限一个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某某到到庭参加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单独提起民事诉讼,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明知具有安全隐患的鲁x号时风牌农用运输车而驾驶,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X镇X村附近时,因方向失灵撞向路边行人郑ⅩⅩ、夏Ⅹ、高ⅩⅩ和停在路边赵ⅩⅩ驾驶的豫x号轿车,致使郑ⅩⅩ受重伤、夏Ⅹ受轻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史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被告人史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被害人郑ⅩⅩ、夏Ⅹ的陈述;3、证人赵ⅩⅩ、高ⅩⅩ的证言;4、鉴定结论;5、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6、其他有关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史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史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0年3月8日10时许,被告人史某某明知具有安全隐患的鲁x号时风牌农用运输车而驾驶,沿105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商丘市睢阳区X镇X村附近时,因方向失灵撞向正在路X排工作的宋集镇党委书记郑ⅩⅩ及该镇的夏Ⅹ、高ⅩⅩ,后又撞上停在路边的赵ⅩⅩ驾驶的豫x号轿车,致使郑ⅩⅩ受重伤、夏Ⅹ受轻伤。经公安机关事故责任认定,史某某负此事故全部责任。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史某某供述证实,2010年3月8日9时许,史某某驾驶鲁x号时风牌五轮运输车沿105国道自北向南行驶至宋集镇北,躲避对面过来的车时,因方向失灵撞向路边的郑ⅩⅩ、夏Ⅹ、高ⅩⅩ,后又撞上停在路边的轿车上。事故发生后,主动到宋集派出所报案。

2、被害人郑ⅩⅩ陈述证实,2010年3月8日上午10点30分左右,郑ⅩⅩ在105国道宋集乡X路边与高ⅩⅩ、夏Ⅹ安排工作时被一辆车撞伤,昏迷一个星期。

3、被害人夏Ⅹ陈述证实,2010年3月8日上午10时许,夏Ⅹ在105国道宋集乡北,在路边与郑ⅩⅩ、高ⅩⅩ被一辆车撞伤。

4、证人赵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3月8日上午10时左右,赵ⅩⅩ驾驶豫N-x号轿车带郑ⅩⅩ去宋集乡上班,沿105国道行驶至宋集乡X村路口处,郑ⅩⅩ下车和高ⅩⅩ、夏Ⅹ在路边谈工作。五、六分钟后,赵ⅩⅩ听见一声巨响,就赶紧下车,看见郑ⅩⅩ和夏Ⅹ都被车撞伤。

5、证人高ⅩⅩ证言证实,2010年3月8日上午10时20分左右,高ⅩⅩ和郑ⅩⅩ、夏Ⅹ在105国道宋集乡X路口谈工作时,一辆时风运输车自北向南行驶过来,距三人大约20米左右时,突然向三人撞过去,将郑ⅩⅩ、夏Ⅹ撞伤。

6、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在卷佐证。

7、驾驶人员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史某某系有证驾驶。

8、商丘市京九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鲁x号低速车方向盘失灵,系方向拉杆球头磨损严重所致。

9、鉴定结论证实,郑ⅩⅩ损伤为重伤,夏Ⅹ伤情系轻伤。

10、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史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11、道路交通事故损失价格鉴定结论书,雪弗兰车(车牌号豫x)因事故造成损失,该车损失总值为x元。

12、抓获经过证实,2010年3月8日10时许,史某某驾驶鲁x号时风五轮运输车走至105国道宋集乡北边,撞到三人后又撞到一辆轿车。事故发生后,史某某即到宋集派出所报警,事故现场勘查完毕后,商丘市公安局事故处理大队民警到宋集派出所将史某某带到事故处理大队接受讯问。

13、撤诉申请书证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郑ⅩⅩ、夏Ⅹ因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申请撤回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14、户籍证明证实,史某某出生于X年X月X日。

以上证据均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史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史某某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判决如下:

被告人史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10日起至2012年3月9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侯贤法

审判员朱凤菊

审判员李艳霞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陈东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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