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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刘某某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不服一审裁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一审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寇学军,河南向东(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城市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市长。

委托代理人潘某某,永城市国土资源局干部。

一审第三人祝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略)事务所(略)。

一审第三人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亚,河南正剑(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刘某某因被上诉人永城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案件,不服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商梁行初字第27、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0月19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意思表示真实,是正当行使诉讼权利,不损害国家、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某撤回上诉。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朱某民

代理审判员时见业

代理审判员牛杰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何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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