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周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周某某要求撤销对周某明的死亡宣告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于2010年9月15日作出(2009)尉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宣告周某明死亡。申请人周某某称被宣告死亡人周某明后重新出现,申请撤销对周某明的死亡宣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本院宣告周某明死亡的(2009)尉民特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李卫芹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白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