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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

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以平新检公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于2011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小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7年3月31日19时许,被告人陈某伙同韩XX,陈XX(均已判刑)在本市X路巨龙网吧X号包间内,盗走网吧电脑主机内显卡2个、内存条2个、硬盘2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135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X陈某、证人何XX、韩XX、陈XX证言、抓获经过及被告人陈某身份证明、平顶山市新华区(2008)新刑初字第X号判决书,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的事实无异议。鉴于被告人陈某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1年2月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文革

审判员张毅

审判员陈某丽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吴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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