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女,1997年农历正月初一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张富怀之长女。
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云飞,男,38岁,住陆良县X路X号。系张某甲亲戚。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女,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住(略)。系被害人张富怀之次女。
特别授权代理人谢石良,男,30岁,农民,住陆良县X镇X村。系张某乙亲戚。
法定代理人张某丙,女,1975年农历8月X号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系张某甲、张某乙之母(未到庭)。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丁,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富怀之父。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杨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农民,住(略)。系被害人张富怀之母。
被告人胡某戊,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文盲,农民,住(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3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由陆良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指定辩护人段瑞宝,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梅某某,又名胡某国,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3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薛联社,千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己,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文盲,农民,住(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3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晏彬,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胡某庚,男,汉族,X年X月X日生于云南省陆良县,小学文化,农民,住(略)。未受过刑事处罚。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09年3月6日被陆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执行逮捕,现押于陆良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邓志,天志律师事务所律师。
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以曲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戊、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杨某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云南省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郑林出庭支持公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及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云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乙及特别授权代理人谢石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丁、杨某某,被告人胡某戊及其指定辩护人段瑞宝,被告人梅某某及其指定辩护人薛联社,被告人胡某己及其指定辩护人晏彬,被告人胡某庚及其指定辩护人邓志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曲靖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陆良县X乡X村民张富怀因土地及相关经济纠纷与同村胡某戊家多次发生矛盾。2009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戊召集其子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商议教训张富怀。次日凌晨5时许,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三人携带大锤、铁棒、木棒去到张富怀家,将门砸开后进入卧室内,对张富怀实施殴打,致张富怀当场死亡。经鉴定:张富怀系他人持钝器(如:棍棒、铁棒类)打击四肢致胫、腓骨骨刺破胫动脉、腓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并列举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证据证实其指控,认定被告人胡某戊、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犯故意伤害罪。在共同犯罪中,均为主犯。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要求赔偿丧葬费x元、死亡补偿费x元、抚养费x.4元,共计x.4元。特别授权代理人张云飞提出原告方无过错,要求全额赔偿。特别授权代理人谢石良要求判处四被告人死刑,民事部分要求全额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丁、杨某某要求赔偿赡养费x元。
被告人胡某戊当庭提出自己不是有意打死张富怀,不是故意伤害,是民事纠纷。指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害人有过错;2、被告人胡某戊只是叫其子去教训一下,没有打死的故意,不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3、被告人胡某戊认罪态度好,系老年人,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梅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指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梅某某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对引发本案有过错;3、本案系邻里纠纷引起;4、本案不属于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案件,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己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指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某己系初犯,且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2、被害人有一定过错;3、案发后四被告人未躲避侦查,社会危害性小,要求从轻处罚。
被告人胡某庚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没有意见。指定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为:1、被告人胡某庚对被害人的死亡不应负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庚未动手并有劝阻行为,对超出共同故意的犯罪行为不应负责任;2、本案事出有因;3、被告人胡某庚系初犯、偶犯;4、被告人胡某庚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小;5、被告人胡某庚认罪态度好,要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陆良县X乡X村民张富怀因土地及相关经济纠纷与同村胡某戊家多次发生矛盾。2009年3月5日晚上,被告人胡某戊召集其子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商议教训张富怀。次日凌晨5时许,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三人携带大锤、铁棒、木棒去到张富怀家,将门砸开后进入卧室内,对张富怀实施殴打,致张富怀当场死亡。经鉴定:张富怀系他人持钝器(如:棍棒、铁棒类)打击四肢致胫、腓骨骨刺破胫动脉、腓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证实案件来源、案发地点及案件结果的客观证据
1、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证实:2009年3月6日10时许,陆良县X乡X村委会石槽河村村民胡某里电话报称同村村民张富怀被人打倒在床上,请求查处。
2、抓获说明证实:对四被告人进行传唤讯问后,将四被告人抓获。
3、调查、调解笔录证实:2008年5月12日张富怀与胡某戊因土地纠纷经村委会调查、调解。
4、现场勘查工作笔录及照片证实:现场位于活水乡X村委会大村X村南端张富怀家,房上发现一些石块,有部分瓦片被砸乱,木门上有凹陷型打击痕,南间西墙木质窗户6块玻璃被毁,发现一个被砸坏的手机及手机套,中间房屋发现一把钉耙,钉耙把子发现附着少量血迹,木床东南侧纸板发现凹陷性打击痕,打击痕周围有少量血迹,垫棉和床单有大量血迹,死者张富怀的尸体躺于床北侧地面上,尸体地面下有大量血迹,尸体附近发现一根破断成数部分的木棒。
5、尸体检验笔录、鉴定书及照片证实:死者张富怀左胫、腓骨上段粉碎性骨折,胫动脉被刺穿,右胫骨、腓骨骨折,腓静脉上刺破,肺、胰腺呈缺血性改变,分析为死者系胫动脉、腓静脉破裂失血性休克死亡;死者四肢的损伤部位、作用力的方向及损伤程度,分析为多人行为所致;根据死者四肢的损伤程度及损伤特征分析为易挥动物钝器(如:棍棒、铁棒类)打击所致损伤。鉴定结论:死者张富怀系他人持钝器(如:棍棒、铁棒类)打击四肢致胫、腓骨骨折刺破胫动脉、腓静脉失血性休克死亡。
6、生物物证、遗传关系鉴定书证实:2009年3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对案发现场勘查提取:现场多处血迹、木棒血迹、钉耙血迹、铁锤血迹、撬棍血迹、胡某己、梅某某、胡某庚衣物血迹进行DNA鉴定。经鉴定现场多处血迹、钉耙血迹、铁锤血迹、撬棍血迹、胡某己、梅某某、胡某庚衣物血迹与死者张富怀血样基因分型一致。
7、活体检验鉴定书证实:2009年3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法医对胡某戊、胡某己、梅某某、胡某庚进行体表检查,并提取相关物证(可疑血迹)。
8、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3月24日,陆良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带犯罪嫌疑人梅某某、胡某庚、胡某己分别指认其作案现场。其指认的现场是:陆良县X乡X村委会被害人张富怀家。
9、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2009年5月11日,陆良县公安局侦查人员带犯罪嫌疑人梅某某、胡某庚、胡某己分别辨认作案工具。梅某某指认了自胡某己家提取的铁棍系作案工具,胡某、杨某萍辨认指认了提取的铁棍系胡某己家所有工具。
10、扣押物品清单及照片证实:2009年3月6日,陆良县公安局从杨某萍(系犯罪嫌疑人胡某己的妻子)处提取大锤一把、铁棍一根。
二、证人证言
1、胡某生证实:2009年3月6日早上9点40分左右,我去高家明家打猪针。高家明对我说:“你去瞧瞧你哥哥(张富怀)怕是挨哪个打架。我听见他喊我的名字,还喊吴德良的名字,喊救命。我胆子小,不敢去看。”后我就喊着高家明和我去看。我们去到张富怀家,他家门是敞开着,门栓脱掉。我们就进去屋里,就看见屋中有很多血,床上乱七八糟的,张富怀平躺在地上,周围有杂乱脚印,一根打断的锄头棒,我就走过去喊哥哥,喊了十多声,他都没有反应。我就看了一下,他一动不动,呼吸也没有了,我就反应过来,人已经死掉了。后我就打电话报了警。张富怀回到活水乡后因土地与胡某戊多次发生争吵、打架。
2、高家明证实:2009年3月6日早,胡某生来帮我家打猪针。我就跟他说:夜间我听见张富怀喊德良哥,德良哥。你下去看看是怎么回事,后和胡某生到张富怀家看到睡在地上死掉。
3、刘所萍证实:我是活水乡X村委会卫生所医生。接黄某才电话到张富怀家查看,发现张富怀已经死亡。
4、吴金林证实:2009年3月5日张富怀与吴金林在保家台子郭士红家做活,晚6时回家。生前与二叔家(胡某戊)发生过土地纠纷。
5、梅某焕(梅某某之妻)证实:2009年3月4日晚,胡某庚去到板桥家中,和胡某国讲了胡某戊家的房子被张富怀撬着还挖了沟,胡某己喊他回来,3月5日早上,胡某己又打电话催胡某庚和梅某某回去,说他骑摩托车来带他们,梅某某就走了,晚上我赶马车到活水胡某己家,胡某己、梅某某、胡某庚从胡某己家去胡某戊家,当晚我就在胡某己家睡,3月6日早上醒来发现梅某某和胡某己已经睡在胡某己家了,刚起来派出所的人就来了。
6、杨某萍(胡某己之妻)证实:2009年3月5日,晚上回家梅某某、梅某焕到其家,后胡某己、梅某某出门。其家有一根一头扁的铁棒。
7、梁宝兰(胡某戊之妻)证实:张富怀父母死亡,张富怀到三岔河生活,其土地由胡某戊家耕种,三、四年前张富怀回活水乡生活索要土地发生矛盾。2009年3月5日晚饭时,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来到我家,说起张富怀拦我家的路、叫我家赔耕种土地的租金,多次到我家闹,胡某戊对三兄弟说你们教育一下就行了,给他有点怕气。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就在一起商量要去教训张富怀,要打了给他有点怕气,并且说天亮时再去张富怀家,当晚梅某某三兄弟就睡在我家楼下。第二天早上起来只有胡某庚睡在楼下,梅某某和胡某己没有在,后派出所的人就来抓人了。
8、张谷生、吴德良证实:张富怀被害的那天晚上7点钟,张谷生、吴德良到张富怀家,看到张富怀家房子的瓦、窗子被砸坏,张富怀在清扫碎瓦片,张富怀拿着钉耙要砸胡某己家房子,被二人劝阻。
9、胡某权、张邵华证实:张富怀与胡某戊家因土地、经济纠纷多次发生矛盾,村委会多次参与解决,但双方未达成一致。
10、胡某戊询问笔录证实:胡某戊于2008年11月13日、2009年3月4日向活水派出所陈述,张富怀与其家因土地纠纷发生矛盾,张富怀用镰刀刺伤胡某戊嘴唇,张富怀经常将胡某戊家通行道路堵塞,3月4日胡某戊家猪圈被张富怀拆毁。
11、张富怀询问笔录证实:张富怀2009年3月5日23时向活水派出所陈述,3月5日晚7时回家发现,房屋瓦片、窗户被砸毁。听说是胡某国、胡某庚中午砸的。其与胡某戊家因土地纠纷多次发生矛盾,张富怀曾将胡某戊家的路堵塞、挖断。
三、被告人的供述:
1、被告人胡某庚供述:张富怀回到石槽河居住,向我爹(胡某戊)要田、租金,还打着我爹,2009年3月4日,我二哥胡某己打电话给我说:“我家的老房子被张富怀撬掉,要倒了,还用镰刀要砍我爹。我爹叫他打电话给我一定要回来”。第二天我就从昆明来到王家坡我大哥梅某某家。我跟他说了房子被撬的事情,3月5日我二哥胡某己又打电话说张富怀还撬房子、挖路,他骑摩托车来把我和梅某某接到石槽河。到石槽河后,我和梅某某就去看被撬的房子及被挖的路。我爹我妈正在填沟,张富怀没有在家,我大哥就捡了两个石头朝张富怀家房上冲过去,又拿一个石头将张富怀家的窗子打烂。我们就去我二哥家吃饭。吃掉中午饭我爹去到那里就说:“派出所的来了几次,这么多事情也没有给我们解决。教训他一顿就可以了。”我家哥三个也同意。后来,我家哥三个在我二哥家吃掉饭就准备去教训张富怀。就一起去到我爹们住那里。到了18点钟,我妈先去看看张富怀没有在家。到20点,我二哥和我妈又看了一次,人还是没有在。后就说好,夜间6点钟再去。我家哥三个就睡在我爹家。3月6日凌晨6点过4分,我就看见我俩个哥哥们都起来。我也就起来。我就从门外拿了一根70-80cm的木棒,粗有锄头把那么粗。我们就去到张富怀家那里。我二哥胡某己就用一把8磅大锤把张富怀家的门轴砸开。我们就进去。当时,张富怀就说:“你们要整哪样”我大哥、二哥没有说什么话,上去就朝张富怀的手、脚处乱打。我看见我大哥梅某某用一根木棒(是根斧子把子。长90多公分,直径3-4公分)朝张富怀的手和屁股乱打;我二哥胡某己用那把大锤朝张富怀的腿上打了两下。我就上去把我二哥的大锤抢了拿在我手里。我二哥又上去用拳头、脚朝张富怀的屁股、后肩处打、踢。我大哥就用张富怀家床前的一根14的钢筋朝张富怀腿上打了2、3下。我也上去用腿朝张富怀的屁股和大腿踢着5、6脚,用左手朝他大腿处打了2、3下,在我把我二哥的大锤抢掉后,我二哥就把张富怀拖了按倒在地上打,我大哥从旁边拿了一个大钉耙打着一下,张富怀还喊:“哥哥啊、兄弟啊,我错了,不敢了”。我大哥扛着他的手,又用斧把子打,还说:“把你手打断,看你给还撬得动房子,挖得断路”。打了两下后,他就把张富怀的手机拿了砸在地上。后来我们就走了。当时张富怀还喊:救命啊!救命啊!后我们就去到我爹那里。我大哥和我二哥就去我二哥家了,我就一直在我爹那里。整个过程中,我家哥三个对张富怀打的下数差不多,打的差不多重,整个过程有3、4分钟。我拿着的木棒出来狗咬,被我丢在孔鸭生家的路边上,我二哥拿的大锤拿回去放在我爹家楼梯口,斧头把不知道在哪。打的时候只有我家哥三个在场,也只有我家哥三个打着。因为他撬房子、挖沟,又打我爹。我爹在我二哥家说要给他个教训。我妈只是去看过给在家。她不知道我们要去教训张富怀。我们跟她讲:我们去找张富怀问个究竟。没有说过我们要去教训张富怀这个事。我大哥拿着一根木棒(斧子把子),我二哥拿着一把8磅大锤,我拿着一根木棒和一个红色帽子。
2、被告人梅某某供述:2009年3月4日胡某己打电话把胡某庚从昆明喊回来,胡某庚回来后先到我家,3月5日早上,胡某己打电话说张富怀又撬老人的房子,胡某己就骑着摩托车到板桥接我和胡某庚回到石槽河村。我和胡某庚就先看了我爹的猪圈及被张富怀挖坏的路。我们就去到张富怀家,张富怀没有在,我就捡了一块石头把他家的窗子玻璃砸烂,又扔了三块石头在他家房子上。后来我们在胡某己家吃晚饭,我们三兄弟就商量说要教训张富怀一顿。吃了饭后我们哥三个就又去到张富怀家,他还是没有在,我们就去到我爹那里。这时,我大妹子胡某芝、我媳妇、老庆媳妇、我爹妈都在。当时我爹说:张富怀要叫他赔18万元钱,并说张富怀太欺负人了。我家弟兄三个就商量说要打张富怀一台,教训他一下,要让他会怕,以后不敢再欺负我爹。当晚我家弟兄三个就睡在我爹那里。到4点多钟,我就把胡某己、胡某庚喊起来。抽了一会烟,胡某庚拿着一根一米多长的锄头把,胡某己拿着一把8磅大锤出来,我们三人去到张富怀家,胡某己用锤把门砸开,然后我们就进去到屋里。张富怀睡在进门右手边那间的床上。我们一进去,张富怀就翻了站在床上问我们整哪样我走过去右手拿着铁棒朝张富怀左小腿打了一棒,张富怀就被打了睡在床上。接着胡某己就把锤递给胡某庚,又把胡某庚拿着的木棒接过去和我一起用木棒朝睡在床上的张富怀身上打。我们两个都是站在床边打,打了约半分钟左右。张富怀一边喊不要打啦!一边伸手抓我手中的铁棒。我就用铁棒朝张富怀的腿上、手膀子上打。张富怀就拉被子盖着,我就把张富怀拉到床边的地上,我和胡某己又用木棒朝他身上打了五、六下。我还在张富怀家拿了一把锄头还是钉耙,用钉耙脑子朝张富怀大腿、屁股打了一下。张富怀就睡倒在地上,打完后我把张富怀的手机砸掉,然后我们就走了。是我爹胡某戊喊我家弟兄三个去打张富怀一台,教训他一顿,打了让张富怀有点怕气,以后不敢欺负他。我家三兄弟在一起商量时,认为张富怀欺负我爹就是欺负我家弟兄三个,必须打他一顿,教训他一下。
3、被告人胡某己供述:张富怀父母死亡后,在我家帮着放了二年牛就去招亲,2007年离婚后返回活水乡老家。我和父亲帮着张富怀盖了三间瓦房,但张富怀要求父亲归还张富怀的父母死亡后留下的谷子、玉米、豆子及放牛的工钱等,经司法所调解一直没有解决。2009年3月3日晚上,张富怀又到父亲胡某戊家要东西、钱,3月4日发现父亲家猪圈房被挖掉一路,我和父亲想一定是张富怀整的,我就打电话给弟弟胡某庚从昆明回来,在电话里商量由胡某庚途中喊在板桥招亲的大哥梅某某。3月5日早上,张富怀又将父亲家的路挖断。吃过午饭后,兄弟三人到父亲家中,父亲胡某戊说一次性的把他打下架来,非要把他胯子下掉一只才算,我也说要一次性的把他打下来,不然父亲要被他整死掉。大哥、兄弟都说对,并说反正要把他打了动不得。吃掉晚饭,弟兄三人到张富怀家看了后发现张富怀没有在家,就回到父亲家中。到今天早上五点半左右,我拿了一把6磅大锤,大哥梅某某拿了一根抵门的木棒,胡某庚没拿什么,三人一起去到张富怀家,我用大锤把门砸开,三人跑进去没说话就打张富怀,我先用大锤打了张富怀一下,后又用张富怀家柱子边上的一根木棒打,梅某某也用木棒打,都是乱打,打在什么部位没在意,但没打着头部。胡某庚用脚朝张富怀腿、屁股、腰踢,打后把张富怀的手机砸掉,三人就回家睡觉了。去张富怀家时,路过孔鸭生家房子,孔鸭生家的狗咬。
4、被告人胡某戊供述:纠纷原因与胡某己供述的基本一致。墙被张富怀销掉后,二儿子胡某己打电话叫小儿子胡某庚回来。2009年3月5日早上,到胡某己家叫把大儿子梅某某、胡某庚喊回来商量,把张富怀的胯子敲断一只,就有人来管这件事。晚上7、8点钟的时候,三个儿子回来,我对三个儿子说去把张富怀的胯子敲断一只,就有人来解决问题。9点多钟,梅某某说去瞧瞧张富怀在不在,我说现在去人不会在,到鸡叫前后又去。我在二楼睡,三个儿子睡在底下,鸡叫头遍的时候,听见门响,心里想三个儿子肯定是出去了。过了10、20分钟,听见张富怀哎呀哎呀地喊,又过了4、5分钟,听见门响起床看见三个儿子回来,就问给是打死掉了,胡某己说你怎个说我们怎个做,没有说是如何打的。
另有户口证明、情况说明等在卷证实。
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证实,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戊、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无视国法,故意伤害致死他人,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四被告人作用相当均系主犯。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杨某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合理部分予以支持,代理人的代理意见部分支持。鉴于本案的发生是因民事纠纷引起,被告人胡某戊、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认罪态度好,可从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戊没有具体实施伤害行为,被告人胡某庚实施的伤害行为相对较轻,均可从轻处罚。四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梅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二、被告人胡某己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三、被告人胡某戊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四、被告人胡某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09年3月6日起至2024年3月5日止)。
五、被告人胡某戊、梅某某、胡某己、胡某庚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丁、杨某某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支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