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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与王某某、刘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曹萍,河南梅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女,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委托代理人王某,河南省方城县148法律服务所(略)。

原审被告刘某某,男,生于X年X月X日,汉族。

上诉人李某甲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原审被告刘某某为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方城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20日作出(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李某甲不服原判,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0年1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李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乙、曹萍,被上诉人王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某及原审被告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方城县人民法院(2009)方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方城县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上诉人李某甲。

审判长宋池涛

审判员王某

代理审判员高璐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尚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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