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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某某与许某某、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再审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袁某某,女,生于1954年7月,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闫金超,河南宇洋(略)事务所(略)。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生于1949年4月,汉族,住(略)。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女,生于1953年6月,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李辉,河南青剑(略)事务所(略)。

原审原告袁某某与原审被告许某某、原审第三人杨某某合伙纠纷一案,西峡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4日作出(2008)西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原告袁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再审申请,本院于2010年7月6日作出(2010)南民申字第X号民事裁定,本案由本院提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9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再审申请人袁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闫金超,被申请人许某某和被申请人杨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一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峡县人民法院(2008)西双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峡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尹庆文

审判员王中强

审判员王浩

二0一0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马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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