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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与被告周某、韩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临澧县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乙,女,1951年出生,汉族,无业,住(略)。

原告熊某丙,女,1977年出生,汉族,住(略)。

原告熊某丁,女,1979年出生,汉族,住(略)。

三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某,湖南朝阳某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韩某,男,1970年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略),现住(略)。

被告周某,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阳某某,男,常德市X区善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略)。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略)。

代表人戴某,经理。

委托代理人方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职员,住(略)。

本院于2011年9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与被告周某、韩某、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共同诉称:2011年8月31日,被告周某驾驶湘x小型普通客车从常德驶往临澧县,14时2分许,行驶至临岗公路临澧县X组路段时,遇三原告亲属、行人熊某寇自东向西横过道路,被告周某采取措施不力,造成熊某寇当场死亡。湘x小型普通客车的车主为被告韩某,事故发生时,被告韩某正在车内,被告周某只是代驾。被告人寿保险常德市中心支公司系湘x小型普通客车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承保单位,应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三原告因亲属熊某寇死亡遭受的损失:死亡赔偿金314754元、丧葬费1524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78833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要求被告周某、韩某连带赔偿339061元,被告人寿保险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某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因其亲属熊某寇死亡所致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各项损失共计250000元,由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市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150000元,于调解协议生效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周某赔偿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100000元,被告周某已支付50000元,余款50000元于本调解协议生效之日履行;

二、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本案受理费6386元,减半收取3193元,由原告邓某乙、熊某丙、熊某丁负担。

双方某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某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陈某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丽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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