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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与X某X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礼泉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X某。

被告X某X,女,汉族,现年50周某,农民,住礼泉县X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与被告X某X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某负担。

审判长:X某X

审判员:X某X

审判员:X某X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X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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