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某,男,19X某年X某X某出生,汉族,农民,住礼泉县X某。
被告X某X,女,汉族,现年50周某,农民,住礼泉县X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X某与被告X某X某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X某于2012年6月4日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X某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某负担。
审判长:X某X
审判员:X某X
审判员:X某X
二0一二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X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