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铜川市耀州区人,农民。
委托代理人:张玉霞,陕西兰天(略)事务所(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民族、籍(略)、职业、住(略)。
本院于2011年2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陈某某离婚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卢耀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查明:原告系再婚,2008年5月份经人介绍与被告相识,继而同居生活,2009年5月19日在铜川市耀州区民政局登记领取结婚证,同年8月28日生一女,取名陈某钰。另查明,1999年7月14日原告同前夫所生一女郭林静,后随原、被告生活至今。由于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常因家务琐事发生矛盾,导致夫妻关系不睦,原告便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经询问被告亦觉无法共同生活,同意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某某与陈某某离婚。
二、双方婚生之女陈某钰由被告陈某某自行抚养;原告前婚所生之女郭林静由原告张某某自行抚养。
三、原告婚前财产:豪剑牌125型摩托车1辆,被子2床等物均折抵部分孩子抚养费及共同债务留归被告陈某某所有。
四、婚后共同债务45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责清偿。
五、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卢耀平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