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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泌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罗某,男,X年X月X日生于河南省泌阳县。2010年10月5日因涉嫌犯故意杀人罪被泌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0年10月19日经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2010年10月21日由泌阳县公安局向其宣布逮捕。现羁押于泌阳县看守所。

泌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泌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于2011年1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2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泌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闫士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罗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20日,被告人罗某酒后与其半身瘫痪的母亲禹某发生争执,禹某让罗某为其拿农药自杀。被告人罗某即拿来一瓶“百草枯”除草剂并打开瓶盖放在禹某身边的茶几上,并说:“你说你不想活了,想喝药死哩,这不是药,你喝吧”。禹某就拿起放在茶几上的除草剂喝下,被告人罗某发现后将“百草枯”瓶抢走。此后,被告人罗某仅在马谷田镇医药批发部为其母亲购买西瓜霜、头孢之类的药物。2010年9月24日,禹某被送往泌阳县人民医院治疗。2010年10月5日,禹某经抢救无效死亡。2010年11月4日,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作出鉴定:死者禹某系因百草枯中毒致以呼吸功能衰竭为主的多脏器功能衰竭而死亡。2010年11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为:禹某胃内容物、肝组织、心血、治疗中的静脉血以及禹某家中的“百草枯”空瓶内均检出百草枯成分。2010年11月20日,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为:禹某符合因除草剂“百草枯”中毒而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罗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在侦查阶段的供述,证人苏某等证人的证言,禹某在泌阳县人民医院住院病历,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病理学检验意见书,公安部物证检验报告以及泌阳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被告人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罗某酒后与其半身瘫痪的母亲发生争执,其明知“百草枯”除草剂系有毒农药,仍为其母亲打开瓶盖放在禹某身边的茶几上,使禹某能够喝到该瓶农药。事发后,被告人罗某未及时将其母亲送往县级医院抢救,致使禹某病情恶化,最终因抢救无效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故意杀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罗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乔景宝

审判员袁长生

审判员张哲

二O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张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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