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汉族,农民,住(略)。
被告人袁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四川省仁寿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因犯敲诈勒索罪于2006年9月26日被仁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2007年11月2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6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8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
被告人杨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月20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居民身份证号码:x,汉族,中专文化,居民,住(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取保候审。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袁某、杨某、吴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4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费用x元,由被告人袁某赔偿x元、被告人杨某赔偿5000元、被告人袁某伟赔偿6000元(由各被告人在签收调解书时付清)。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雷某某对被告人袁某、杨某、吴某某表示谅解。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文俊芳
二O一O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