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某某,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45岁,汉族,系郴州烟厂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仁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