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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原告罗某某,男,1968年6月生,汉族,住(略)。

被告李某,女,45岁,汉族,系郴州烟厂退休职工,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某某诉被告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罗某某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50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合计170元由原告罗某某负担。

审判长曹建强

审判员曾斌

审判员郭蓉

二○○九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王仁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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