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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力江•麦麦提盗窃、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男,35岁。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行政拘留,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被告人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男,22岁。因涉嫌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0年12月1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行政拘留,12月25日被刑事拘留,2011年1月23日被取保候审。2011年1月25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五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犯盗窃罪,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12月14日1时,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伙同樊海龙(另案处理)在郑州市金水区X路昆仑X号公馆一楼的门面房内,将被害人曹XX的德川牌电动车盗走。后二人将电动车推至郑州市金水区X村X号院,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了被告人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被告人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在明知电动车是赃物的情况下,仍予以收购。经鉴定,该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312元。现赃物已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上述事实,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现场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曹XX的陈述,郑州市金水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明知是赃物而予以收购,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犯盗窃罪、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罪名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或者代为销售,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的行为触犯了上述规定,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二被告人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艾力江•麦麦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被告人伊斯拉木巴义•哈得尔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天,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羁押期间取保候审的,刑期的终止日顺延。即自2010年12月18日起至2011年2月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贾伟娜

二O一一年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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