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原审被害人暨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男,1958年2月出生。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1980年7月出生,系吴XX之子。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冀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李某某,河南振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审理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冀某某犯故意伤害罪,被害人吴XX附带提起民事诉讼一案,于二OO九年七月三十日作出(2009)商睢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冀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经济损失5982.27元;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吴XX其他诉讼请求。被告人冀某某不服,以其没有殴打吴XX;吴XX耳膜穿孔的法医鉴定虚假,不构成故意伤害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汪守哲出庭履行职务;被害人吴XX及其委托代理人吴某某、被告人冀某某及其辩护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2009)商睢区刑初字第X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二、发回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赵宇明
代理审判员屈忠勇
代理审判员白军绪
二OO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田静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