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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卫辉市人民检察院以卫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于2010年12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因被告人自愿认罪,经卫辉市人民检察院建议,决定简化适用刑事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建敏出庭支持公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卫辉市支行的诉讼代理人袁明胜,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2009年2月24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卫辉市支行提供虚假赵×个人工商营业执照,虚假担保人韩××、甘××收入证明,从该行提供的放款账号为x的账户上取款10万元。截至2010年3月5日尚欠本金x.95元。

2、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卫辉市支行提供虚假张××个人工商营业执照,虚假担保人李××、甘××收入证明,从该行提供的放款账号为x的账户中取款10万元。截至2010年5月12日尚欠本金x.11元。

3、2009年5月12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卫辉市支行提供虚假李××个人工商营业执照,虚假担保人李××、甘××收入证明,从该行的放款账号为x的账户上取款9万元。截至2010年5月12日尚欠本金x.1元。

4、2009年7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卫辉市支行提供虚假张鹏个人工商营业执照,虚假担保人牛××、杨××收入证明,从该行提供的放款账号为x的账户上取款8万元。截至2010年7月7日尚欠本金x.59元。

以上共计贷款诈骗数额x.75元。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0年3月4日、5日两次退现金共计4.5万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卫辉市支行将该款分批次归还以上4笔贷款本息外,还有余款5319元应计入退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邮储银行的证明、情况说明、借据及贷款明细表、担保合同等,证人赵×、张××、韩××、甘××、李××、甘××、李××、李××、范××、甘××、郝××、卢××、张××等人的证言,户籍证明、到案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骗取银行贷款,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自愿认罪且部分退赃,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三项、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某某犯贷款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9日起至2018年6月8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非法所得x.75元(已扣除退款5319元)予以追缴后返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龙树清

审判员张军

代理审判员田伟

二○一一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张家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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