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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与王××、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X路西段X号海联大厦八楼。

负责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李××,男,1982年7月l4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男,l993年2月l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镇X组。

法定代理人马××,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系王××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男,l976年1O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蒲城县X乡X组。

案由: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上诉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以下简称华安财险陕西分公司)因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经审理查明,2010年4月10日19时30分,张××驾驶其所有的陕x中型普通货车,沿蒲城县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坡头镇X路段,将前方同方向行走的王××碰撞,造成王××受伤。蒲城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作出蒲公交认字(2010)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0年4月11日,王××被家人送往蒲城县医院,住院治疗57天。被诊断为:①脑震荡②左胫骨骨折③多处软组织损伤。2010年5月24日被蒲城县医院诊断为:蛛网膜囊肿。5月27日被第四军医大学唐都医院确认为松果体囊肿。王××在蒲城县医院支出医疗费x.64元,去西安复诊支出医疗费307元,支出租车交通费300元,交通费117.8元。王××在住院治疗期间,张××经蒲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支付给医疗费x元。张××于2009年12月7日在华安财保陕西分公司投保交强险。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王××住院医疗费1756.64;住院期间护理费285O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1710元;交通费4l7.8O元,精神抚慰金2OOO元,共计8734.44元。

二、王××今后关于治疗松果体囊肿的费用不得向张××和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主张。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由张××承担400元、马××承担167元;二审诉讼费50元由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永春

审判员孙文文

审判员李某玲

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毕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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