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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受贿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内乡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1995年7月参加工作,1995年10月调入内乡县X镇卫生院工作,2007年1月至今任内乡县X镇卫生院药库保管购销员。因涉嫌受贿犯罪于2010年6月13日被内乡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以内检刑诉第(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于2010年9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1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内乡县X镇卫生院药库保管购销员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药品购进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药商药品回扣款及物品,其中,收受药商齐XX现金5085元、李x元、袁x元、付x元和李XX给其购买价值2000元的电脑一台,共计人民币x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后据为己有,并为药商在销售药品过程中提供了帮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被告人王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

经依法审理查明,2006年12月至2010年5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内乡县X镇卫生院药库保管购销员期间,利用负责本单位药品购进的职务便利,先后多次收受药商药品回扣款及物品,其中,收受药商齐XX现金5085元、袁x元、付x元和李XX给其购买价值2000元的电脑一台,共计人民币9585元。被告人王某某收受后据为己有,并为药商在销售药品过程中为其提供了帮助。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退回全部赃款。

另查明,被告人在收受齐XX现金5085元、李XX价值2000元电脑的过程中,系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当庭供认不讳,且有证人齐XX、袁XX、付XX、李XX、薛XX等证言予以证实,并有户籍证明、灌涨卫生院药品销售财务情况、记账凭证、被告人身份证明等书证在卷佐证。所有证据客观真实,来源途径合法。并经当庭质证、认证。被告人王某某均无异议,可做为认定本案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成立,本院予以认定。关于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收受李XX现金1500元,虽被告人予以认可,但缺乏相关证据予以证实,对于该笔事实,因证据不足,本院不予认定。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有误,本院予以纠正。

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内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有索贿情节,依法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态度较好,案发后积极退缴赃款,确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为打击犯罪,依法维护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珂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李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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