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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

住所地:横山县X镇X路。

法定代表人曹××,该行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杜××,该行城关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与被执行人王××(2011)横民初字第x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王××偿还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借款人民币x元及利息,利息从2011年3月22日起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0.08‰计算;2、由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1500元。申请执行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于2011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当日本院向被执行人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执行费100元。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王××主动向申请人陕西横山农村合作银行偿还了全部贷款本息。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1)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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