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安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曹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县X乡X村人。
安阳县人民检察院以安县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刘卫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曹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5月12日上午,被告人曹某谎称其舅舅李××铁厂购买原料缺少资金,以出售铁厂60吨生铁为由,欺骗来××分三次向其帐户内汇付资金6万元。被告人曹某提出该款后全部挥霍。
上述事实,被告人曹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来××陈述,证人李××证言,电子对帐单、辩认笔录、扣押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及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曹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捏造虚假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曹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21日起至2014年11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曹某所得赃款予以追缴。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李付林
审判员张婵
代理审判员徐辉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初蓓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