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邱某某交通肇事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0)雁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某某,又名邱某桂,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09年12月18日被刑事拘留,同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衡阳市第一看守所。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以雁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年3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蔡某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月17日11时许,被告人邱某某驾驶一辆无牌粤豪铃木二轮摩托车在衡阳市X路“爱琴海咖啡屋”地段将赵某某撞倒,赵某某因抢救无效死亡。事后,邱某某逃逸。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公诉机关就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提交了相应的证据,并认为被告人邱某某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事后逃逸,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邱某某对起诉书指控他交通肇事的事实不持异议。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邱某某于2009年2月17日11时25分无证驾驶一辆无牌粤豪铃木二轮摩托车,在衡阳市X路由南往北行驶,当行驶至“爱琴海咖啡屋”地段时,将由东往西横过道路的被害人赵某某撞倒,随即弃车逃逸。赵某某被送往衡阳市中心医院抢救,因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于同月20日死亡。经交警部门认定,邱某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2009年12月16日,肇庆铁路公安处佛山车站派出所将邱某某抓获,并于同月18日移交衡阳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在本案的审理期间,邱某某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赵某某的亲属经济损失三万元,赵某某的亲属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证明邱某某驾车撞倒赵某某的事实;2、衡阳市中心医院死亡医学证明书、湖南省衡阳市民和司法鉴定所[2009]病鉴定第X号号死亡鉴定书证明赵某某死亡的时间、原因;3、衡阳市公安局交通(巡警)警察支队雁峰区大队雁公交认字[2009]第x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了事故发生的原因及责任划分;4、证人晏某某、邹某某证言证明抓获邱某某的经过情况。被告人邱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邱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牌机动车辆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的结果,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且肇事后逃逸。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邱某某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了被害人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邱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华艳

人民陪审员蒋建宏

人民陪审员向清政

二0一0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刘某福

校对人:刘某福

注:本案适用法律条款见附页

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

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5年以下,但不能少于1年。

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条第一款: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第三条:“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是指行为人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和第二款第(一)至(五)项规定的情形之一,在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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