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何某(静),女,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何某晨、宋某,河南何某晨(略)事务所(略)。委托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贺某某,男,X年X月X日生。委托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何某与被告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0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0年12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何某晨,被告委托代理人贺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原有经济往来,2010年5月6日两人算帐,被告尚欠原告现金x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未清偿,要求被告偿还欠款x元。
被告辩称,答辩人欠原告现金x元并出具有欠款手续是事实,同意偿还,但现无还款能力。
经审理查明:被告陈某某欠原告何某现金x元,并于2010年5月6日为原告出具欠款手续一份,双方未约定还款期限。后经原告催要,被告未偿付,原告要求被告清偿欠款x元。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某及欠款手续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陈某某欠原告何某现金x元,有被告为原告出具的欠款手续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偿还。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陈某某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何某现金x元。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被告负担(原告已垫付,随执行款一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聂文民
审判员潘明伟
审判员孙军
二○一一年一月五日
书记员黄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