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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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甲诈骗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甲,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逮捕,现羁押于某州市第二看守所。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以郑惠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于2011年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路、冉雪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1、2009年7、8月份,被告人李某甲在朋友的介绍下开始到郑州市X街康元贞(另案处理)所开的电子游戏室以及嵩山路X路口附近万花园歌厅的游戏室进行赌博,在输完自己的存款之后开始编造各种理由,虚构事实,许以高息借贷等手段诈骗朋友、同事,并将诈骗所得的钱财均用于某博。后被告人李某甲于2010年8月7日到郑州市公安局惠济分局投案自首。

2009年7月至2010年3月期间,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做生意急需资金、买车等为由,分别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被害人荆某川家中诈骗其现金共计50万元,在郑州市二七区X村被害人于某丁洋家中诈骗其现金共计2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其诈骗所得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2、2009年12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做味精生意资金周转不开,急需资金为由,在郑州市X路X村门口诈骗被害人窦某杰21万元。201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同样的借口在郑州市X路农业银行门口诈骗被害人窦某杰12万元。2010年5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订购的味精在周口被扣需活动经费为由,在郑州市X路派出所门口诈骗被害人窦某杰5万元整。以上所有诈骗所得均被被告人李某甲用于某博输掉。

3、2009年12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要买经济适用房需要钱为由,在郑州市调味品城诈骗被害人朱某利2万元。2010年5月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装修房子需要用钱为由,在郑州市X路水产大世界门口诈骗被害人朱某利2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朱某利所得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4、2010年春节前后的一天,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做味精生意急需用钱为由,让被害人张某华向其银行卡内转账,诈骗被害人张某华3万元。2010年3月2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同样的借口又诈骗被害人张某华3万元。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所得的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5、2010年3月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在郑州市惠济区调味食品城做味精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在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某出所诈骗被害人乔某俊现金1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骗得的现金用于某博全部输掉。

6、2010年3月1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注册公司资金不足为由,在郑州市二七分局诈骗被害人宋某志9万元,2010年4月5日,李某甲以同样的理由在郑州市二七分局诈骗被害人宋某志1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骗得的现金用于某博全部输掉。

7、2010年4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作生意资金周转不开为由,在农业路X街口诈骗被害人骈某某5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8、2010年4月15日,被告人李某甲通过朋友张团结,以其工程竞标急需用钱为由,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诈骗被害人张某良10万元。2010年4月19日,被告人李某甲又以同样的借口在郑州市金水区X村诈骗被害人张某良15万元。2010年5月1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工程竞标需用资金为由,从被害人岳某某处骗取现金10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的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9、2010年5月22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在兴隆铺村包了一个拆迁工程,资金周转不开,需要借款为由,在郑州市X路郑州银行诈骗被害人杨某军4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的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10、2010年6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在北环承包了一个拆迁工程,急需付工人工钱为由,在郑州市便衣警察支队诈骗被害人李某启现金2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的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11、2010年6月5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做味精生意急需用钱为由,在郑州市惠济区北城花园门口诈骗被害人王某伟3万元。2010年7月3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用车办事为由,在郑州市X路北城花园诈骗被害人王某伟的豫x号别克凯越汽车一辆,后将该车以3万元抵押给被害人范某某,后将所得钱财用于某博输掉。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别克汽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该车被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12、2010年6月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在沙口路承包一工程,急需用钱给工人发工资为由,在郑州市X路X号院被害人赵某英的暂住处诈骗1万元,后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13、2010年6月24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用车回周口老家办事为由,在郑州市惠济区老鸦陈某诈骗被害人陈某平的豫x号福特蒙迪欧汽车一辆,将该车抵押给冯某秋。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以拉东西为由,在郑州市京航办事处小王某诈骗被害人轩某成的豫x号蓝色东风牌面包车,并将该车抵押给冯某秋。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所得钱财用于某博输掉。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辆福特蒙迪欧轿车价值人民币x元,该蓝色东风牌面包车价值人民币5544元。案发后,该东风牌面包车被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14、2010年6月26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其在郑州市南三环承包拆迁工程为由,在郑州市X路交通银行门口诈骗被害人倪某某2万元,诈骗被害人李某琴3万元。2010年6月30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同样的借口在郑州市X路X路口诈骗被害人于某丁3万元。后被告人李某甲将诈骗倪某某、李某琴、于某丁的钱财用于某博输掉。

15、2010年7月27日,被告人李某甲以用车为由,在郑州市X路诈骗被害人舒某的豫x号悦达起亚轿车一辆,并将该车交给王某伟(别名高X,另案处理),王某伟将该车以x元抵押给王某祥,后王某伟给了被告人李某甲x元,该款被李某甲用于某博输掉。经郑州市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李某甲所骗汽车价值人民币x元。案发后,该车被提取,并发还被害人。

16、2009年7月28日,被告人李某甲以做生意为由,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王某增的信任,以王某增的名义向银行贷款3万元,后李某甲将该笔钱用于某博输掉。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荆某某、于某乙、窦某某、朱某某、张某某、乔某某、宋某某、骈某某、张某某、岳某某、杨某某、李某丙、王某某、范某某、赵某某、陈某某、轩某某、倪某某、李某丙、于某丁、舒某、王某某的陈某;证人王某某、赵某某、崔某某、王某某、范某某、郝某某、陈某某的证言;郑州惠济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结论;以及户籍证明、到案经过、辨认笔录、借条、工作笔录、提取法换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欺诈的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辩称自己共借宋某志19万元,曾经还了10万元,借张某良的钱曾经还了3万元的辩解意见,因所还款项无证据证实,被害人不予认可,且有被害人提供的李某甲打的借条相佐证,并且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与被害人的陈某能相互印证,故对被告人的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诈骗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被告人李某甲身为某某,因赌博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对其应在上述幅度内量刑。量刑时,本院已考虑到,被告人的身份、归案后的认罪态度较好、投案自首以及大量钱款无法退还等情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起至2024年8月7日止。罚金于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朱某松

审判员崔某伟

人民陪审员任群

二○一一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王某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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