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马某故意毁坏财物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25。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1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22日10时许,被告人马某伙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预谋后至许昌市东城区壹品蓝湾小区工地X号楼,持铁钳将该楼新装的铜芯电线绞断并缠在其身上欲带离现场,后被告人马某在逃跑时被工地工人抓获。经鉴定被损坏铜芯电线2042米共价值5105元。

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被害人单位职工赵某某的陈述,证人吴某某、汪某某、周某某的证言,铜芯电线照片,扣押物品清单,发还物品清单,抓获经过材料,现场照片,被告人马某户籍证明,关于对铜芯电缆线价格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在实施盗窃行为时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9月22日起至2011年2月21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菅卫华

二0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罗喜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