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男,汉族,44岁。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杨某某,男,22岁。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8月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金水第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王某某、吴某某,河南天昭(略)事务所(略)。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以郑金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0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崔华伟,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护人王某某、吴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因本案涉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经院长批准,延长审理期限两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7月8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立交桥西北角的天籁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刘X发生争执。杨某某用玻璃杯砸中刘X的面部,致其鼻梁和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的伤情已构成轻伤。

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相应的证据,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已构成故意伤害罪,提请依法予以惩处。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请求被告人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x元。

被告人杨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是被告人系防卫过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8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杨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立交桥西北角的天籁酒吧,因琐事与被害人刘X发生争执。杨某某用玻璃杯砸中刘X的面部,致其鼻梁和面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刘X的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创口超过5CM,其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另查明,被害人刘X受伤后,在郑州大学第二附属医院住院24天,住院及门诊治疗花费医疗费x元,需住院伙食补助费480元,营养费100元,交通费300元,护理费2400元,损失误工费9000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予以证实:

1.被害人刘X陈述,2010年7月8日凌晨1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立交桥西北角的天籁酒吧,其与杨某某发生争执,杨某某用玻璃杯砸伤其面部。

2.证人李XX证言证实,其在天籁时代酒吧工作。2010年7月8日凌晨,其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立交桥西北角的天籁酒吧上班。一名较胖的男子与其正在接待的一名客人发生厮打,他们互相用玻璃酒杯和玻璃扎壶砸,两人都受伤了,一个伤在头部,一个伤在脸部。证人金X(在天籁时代酒吧工作)证言证实,对上述事实予以证实且证明是一名叫小旭的客人与一名叫刘X的客人发生争执,刘X是脸部受伤,小旭是头上受伤。

3.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刘X鼻骨粉碎性骨折,面部创口累计超过5厘米,损伤程度已构成轻伤。

4.证人金X、李XX辨认出杨某某就是打伤刘X的人。有辨认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5.被告人杨某某供述,2010年7月8日凌晨12时许,在郑州市金水区紫荆山立交桥西北角的天籁酒吧,其因琐事与刘X发生争执,在厮打过程中,其用玻璃杯砸伤刘X面部。

6.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非法故意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

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防卫过当的辩护理由,经查,被告人与被害人因琐事发生纠纷,双方互殴,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防卫过当构成要件,故上述辩护理由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被告人杨某某致一人轻伤,依法应在上述量刑幅度内量刑。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请求判令被告人杨某某赔偿经济损失的理由正当,予以支持。但请求赔偿过高部分的证据不足,不予支持。

被告人杨某某能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杨某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

(刑期自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8月8日至2011年4月7日止)。

二、被告人杨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刘X经济损失七万四千七百七十九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张智贤

人民陪审员郭学先

人民陪审员马金祥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高丽娟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