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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某与李某甲、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姜某某(又名姜X),男,X年X月X日出生,韩国国籍(略)。

委托代理人:齐振久,辽宁华仁(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朝鲜族(略)。

委托代理人:李某乙,男(略)。

上诉人姜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李某甲、金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姜某某的委托代理人齐振久,被上诉人李某甲、被上诉人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李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大民四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马越飞

代理审判员金某

代理审判员刘善超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林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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