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0)湘法民二初字第X号
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住所地湘乡市X路X号。
负责人刘某,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某某,该行客户(略)。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该行客户(略)。
被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被告贺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湘乡市人,住(略)。
案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原告诉称:被告陈某某于2009年10月23日向我行贷款50,000元,并由被告贺某某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收,两被告未予归还。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偿还原告贷款本息。
被告陈某辩称,借款是实。
被告贺某某辩称,担保被告陈某某借款是实。
经审理查明:2009年10月23日,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与被告陈某某、贺某某签订《农户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陈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借款用途为购饲料,借款期限自2009年10月23日至2010年10月22日,借款利率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人民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5.310‰上浮20%确定。并约定由被告贺某某对止述借款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收,两被告未予归还,原告遂于2010年12月8日诉至本院。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被告陈某某所欠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市支行借款本息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被告陈某某订定于2010年12月27日偿还借款本息合计人民币24,000元,剩余借款本金及利息,被告陈某某订定于2011年4月30日前全部清偿完毕。
二、被告贺某某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60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元,合计人民币1,100元,由被告陈某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马湘辉
二O一O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曾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