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又名王X,男。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兴保、被上诉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文昌(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