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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乙与郑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黄某乙,又名王X,男。

委托代理人杨利敏,河南京原(略)事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郑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兴保,新密市X街法律服务所(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杜某,男。

上诉人黄某乙因与被上诉人郑某某、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黄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丽敏、被上诉人郑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王兴保、被上诉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2010)新密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富强

审判员秦宇

审判员曾小潭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夏文昌(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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