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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与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广渠门外大街X号院X号楼东裙楼二层。

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大圣,北京市舜和(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梁某某,女,满族,X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舜和(略)事务所(略),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甲X号X层X室(德胜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谢阳,北京市亿达(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范明超,北京市亿达(略)事务所(略)。

案由:侵犯著作财产权纠纷

上诉人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0)朝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并由被上诉人承担一、二审诉讼费用。

《时尚》杂志社是电影《时尚先生》的设置、出品单位。2008年5月8日,《时尚》杂志社出具授权书,将涉案电影《时尚先生》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相关权利独家授予网乐互联公司,权利内容包括在互联网、局域网、IPTV、数字电视、手机终端环境下传播的权利以及为上述环境下播映适用之必要的复制权、放映权,授权期限为2008年5月24日起至2011年5月24日,授权地域范围是中国大陆地区。

2008年12月3日,网乐互联公司在金某伍贰灵上网公司经营的金某伍贰灵网吧使用网吧内的电脑,点击电脑桌面上的IE浏览器图标,进入网址为//www.x.com的网站,点击其中的“星线空间影院”图标,在相应页面上显示有“千龙网都金某520网吧”字样,在影片搜索栏中输入“时尚先生”进行搜索,然后点击搜索结果页面上的“播放”,即可正常播放涉案电影。上述过程由北京市东方公证处进行了公证。网乐互联公司认为金某伍贰灵上网公司侵犯了其信息网络传播权,故诉至原审法院,请求判令金某伍贰灵上网公司停止侵权、赔偿经济损失及诉讼合理支出2万元。原审法院于2010年3月18日作出一审判决。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承诺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支付人民币四千元;上述款项支付至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北京潘家园支行开设的银行帐户,帐号为x。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出具收款收据;

二、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同意不再坚持其上诉请求,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不再坚持其原审诉讼请求;双方对本案纠纷再无其他争议;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三百元,由网乐互联(北京)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十元,减半收取二十五元,由北京千龙网都金某伍贰灵上网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冯刚

代理审判员葛红

代理审判员张剑

二О一О年六月三日

书记员刘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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