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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庞XX诉被告李XX、李A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原告庞XX,男。

被告李XX,男。

被告李AA,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XX诉被告李XX、李AA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庞XX于2012年6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李AA的银行存款84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AA的银行存款84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宋平安

二0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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