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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齐某某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新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新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齐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非法转让土地(略)。现在家。

新野县人民检察院以新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于2010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书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齐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5年,被告人齐某某将新野县X乡X村X.9亩的耕地,租赁给陈付汉用于开办冠宏棉纺厂。经鉴定,已造成7569.26平方米(11.35亩)的耕地耕作条件被破坏,土地无法耕种。

上述事实,被告人齐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齐某某的供述、证人陈××、李××、赵××的证言、南阳市国土资源局鉴定书、新野县国土资源局移送涉案材料、土地租赁协议、现场勘测表及照片、新野县国土资源局处罚文件和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齐某某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耕地11.35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依法应当受到惩罚。新野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控成立,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齐某某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罚金4540元。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

审判长鲁小明

审判员何霞

人民陪审员樊文洲

二○一一年一月七日

书记员刘海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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