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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株洲县渌口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姜某某,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爱金,湖南西京(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所地株洲市天元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袁智彬,湖南东盛(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株洲市荷塘区X路X号。

法定代表人冯某某,总经理。

上诉人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株洲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原审第三人株洲市中诚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其他行政管理一案,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1月19日作出(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湖南海泰置业有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1年1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月18日上午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张爱金,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袁智彬,原审第三人法定代表人冯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湖南江鸿置业有限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原审判决遗漏了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2010)株天法行初字第X号行政判决;

二、发回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审判长刘艳辉

审判员梁小平

审判员王敏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刘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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