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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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柘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柘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因涉嫌故意伤害与2010年3月26日被柘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伤害犯罪于2010年3月30日经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0年3月31日由柘城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柘城县看守所。

柘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柘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有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柘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夏明、郭效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征得公诉人、被告人同意,决定适用普通程序简化审理方式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08年8月15日下午,被告人陈某某在柘城县X镇第一中学院内遇见被害人刘某某,并质问刘某某为何在网吧辱骂自己,为此两人发生争执,被告人陈某某用水果刀将被害人刘某某腰部扎伤,造成刘某某肾脏破裂,经柘城县公安局法医鉴定为重伤。后经人调解,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被害人刘某某表示不再追究被害人陈某某的刑事责任。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刘某某陈某,证人赵XX、赵1XX等人证言,以及鉴定结论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有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3月26日起至2013年3月25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皇永超

审判员赵文云

审判员白霞

二O一O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刘某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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