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略)。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0年10月18日在(略)王某某家盗窃现金1300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赵某某在有期徒刑三年以下量刑处罚。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某某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扣押、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被告人赵某某的供述;现场勘验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盗窃罪,判处罚金1000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赵某刚
二O一O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郭艳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