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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某诉XX某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功县人民法院

原告X某,男,汉族,XX某XX某生,武功县X某民。

委托代理人XX,武功县司法局XX某法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XX,男,汉族,XX某XX某生,武功县X某民。

案由: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

查明:2011年X某XX某早晨,原告乘坐被告驾驶的XX某车去西安进货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之后原告在XX某人民医院和XX某院进行治疗,病情好转后出院。2011年XX某XX某,原告起诉法院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治疗花费的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18750.90元;2、保留原告因被告对其身体健康造成隐患的诉权;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审理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XX某次性赔偿原告X某医疗费、误某、护理费、外购药费、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交通费、文印费等共计7500元;

二、其他无争执。

案件受理费134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白XX

代审判员:马X

人民陪审员:张XX

二0一二年X某XX某

书记员:吕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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